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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移送涉嫌違法案件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2 19:13 字體:[ ]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大對藥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根據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制定并印發《江蘇省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移送涉嫌違法案件暫行規定》,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移送涉嫌違法案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行為,明確監管工作責任,根據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移送涉嫌違法案件是指藥品、醫療器械監管人員在產品注冊、許可準入、質量認證及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等有關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可能給予罰款、沒收藥品或醫療器械、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案件。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隸屬的藥品、醫療器械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應按規定要求擬定年度檢查計劃、檢查項目和檢查要求并予以實施。
  第四條 進入現場檢查的藥品、醫療器械監管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按規定要求向被檢查單位(被檢查人)說明檢查有關事項,并當場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 被檢查單位(被檢查人)必須如實回答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并配合檢查人員做好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阻撓,不得弄虛作假或提供偽證。
  第六條 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單位(被檢查人)提供的商業技術秘密應予以保密。
  第七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對檢查發現的涉嫌違法案件應按照《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時填寫《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及《調查筆錄》須經被檢查單位(被檢查人)蓋章或簽名,并對其真實性進行確認。
  第八條 檢查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被檢查人)存在的問題及涉嫌違法的證據,可以通過照相、錄音、錄像、復印等方式予以收集或固定,各種違法證據必須經被檢查單位(被檢查人)簽名或按指紋確認。被檢查人拒絕簽名或按指紋進行確認的,應當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在筆錄上簽名并注明情況。
  第九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針對檢查情況如實寫出檢查情況報告。
  第十條 建立移送涉嫌違法案件審查復核制度,對需要移送稽查機構的涉嫌違法案件,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討論,符合移送條件的,應及時填寫《移送涉嫌違法案件登記表》,其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地點、被檢查單位(被檢查人)、主要涉嫌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檢查人意見、討論意見等。
  第十一條 建立移送涉嫌違法案件檔案制度,凡移送稽查機構的相關材料應按規定要求存檔、保存、待查。
  第十二條 對需要移送的涉嫌違法案件,監管機構應在現場檢查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涉嫌違法案件移送書》,連同檢查情況報告及現場查獲的初步證據一并移送同級稽查機構,并同時抄送本單位政策法規機構。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現場發現的重大涉嫌違法案件,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通知稽查機構對違法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并在24小時內完成移送手續。
  第十四條 稽查機構對移送的涉嫌違法案件應認真進行核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立案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監管機構;凡不具備立案條件的,應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填寫《不予立案告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監管機構;雙方對涉嫌違法案件是否立案意見不一致時,由本單位政策法規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或局主要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 案件查辦結束后,稽查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應將對違法企業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監管機構備存。
  第十六條 對僅給予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被檢查單位(被檢查人)警告、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等處理決定的,監管機構依照國家局《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程序規范》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處理情況應于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通報或抄送同級稽查機構。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有效的考核機制,每年年終應對本單位移送涉嫌違法案件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八條 對檢查發現重大涉嫌違法案件的有功人員應參照《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責任人及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予以嚴肅查處:
  (一)對檢查發現應當向稽查機構移送的涉嫌違法案件而不移送的;
  (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將涉嫌違法案件移交稽查機構的;
  (三)檢查人員隱匿、偽造、銷毀涉案相關證據的;
  (四)檢查人員為相對人提供信息,企圖逃避追究行政責任的;
  (五)稽查機構對收到移送的涉嫌違法案件未及時予以反饋,或對移交的應當予以立案的涉嫌違法案件未及時予以立案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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