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監察部辦公廳、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清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監辦發〔2007〕3號),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意見,現轉發各地各有關部門,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面清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是強化環保執法監管、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嚴格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建立工作責任制,認真組織清理,確保取得實效。各市、縣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省轄市于2007年8月15日前將清理工作情況報送省監察廳、省環保廳。
各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鼓勵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監察部辦公廳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違反國家環境
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監辦發〔2007〕3號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環保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局、環保局:
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5〕34號)的要求,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和糾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工作進展并不平衡,部分地區清理工作不徹底,一些錯誤做法和規定尚未得到根本糾正,個別地方政府或部門仍在繼續出臺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相一致的規范性文件,嚴重影響了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干擾了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在這些地區的貫徹執行。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尊嚴、保證中央政令暢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精神,經監察部、環保總局領導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清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工作(以下簡稱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清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從源頭上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問題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促進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遵循國家法制統一原則、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保證中央政令暢通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出發,牢固樹立并堅持科學發展觀,正確理解和把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堅決清理和糾正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確保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二、清理范圍及重點
清理的范圍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有關招商引資、優化投資和經濟發展環境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清理的重點是:
(一)違反環境保護現場執法規定,以實行“封閉式管理”、“掛牌保護”、“企業寧靜日”等名義,或者以要求環保部門預先報告或限制環保部門執法次數等方式,阻礙環境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二)違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排污費征收主體,擅自減免征收排污費或者采取協議收費、定額收費等形式降低收費標準。
(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擅自降低環境保護準入標準,減少環境保護準入條件,下放環境保護事項審批權限。
(四)對環保部門、監察機關下達招商引資任務和指標。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級監察機關、環保部門要加強請示匯報,行文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對照清理的范圍和重點,組織有關部門在2005年以來開展清理工作基礎上,就發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二)對清理出的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以“誰發布誰糾正”為原則,由監察機關、環保部門提請或督促原發布機構正式行文予以糾正。主要內容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應予廢止;個別條款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應予修訂。公布糾正的行文范圍應與原文件發布范圍相同,不得隨意縮小;對包括政府網站網頁在內的有關宣傳材料也應作出相應處理。
(三)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及時匯總已清理文件的數量及頒布機關、文種、違規類型、糾正方式、督查督辦和責任追究等情況,并將清理情況逐級報送上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應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監察部和環保總局報送清理工作情況及相關數據。違規類型按清理的四個重點劃分,糾正方式按廢止和修訂劃分。
四、進一步加強督查督辦
(一)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復查,通過審查下級報告、利用社會輿論監督等手段,發現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問題的線索。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各級政府網站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線索要逐條核實,并提請或督促政府及部門進行糾正。
(二)對存在問題且拒不糾正的,監察機關要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環保總局令第10號)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責令限期糾正。清理工作結束后,仍繼續實行或出臺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的,監察機關應直接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責令限期糾正。對發現的典型案件,監察部和環保總局將直接立案調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地方各級監察機關、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開展清理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監察部、環保總局將根據各地清理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成聯合督查組,對清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