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規范的是企業所得稅取消審批(審核)事項以及跨年度管理項目的稅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后續管理應從企業所得稅管理項目著手,根據企業所得稅政策要求,通過項目管理過程中的一系列行為,達到規范的目的。
第四條 后續管理應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落實崗位責任制,以提高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分 類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項目分備案類項目和申報核查類項目。
第六條 備案類項目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需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接受稅務機關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
第七條 申報核查類項目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可直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或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
申報核查類項目包括取消審批(審核)項目和跨年度管理項目兩類。
第三章 項 目
第八條 下列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1.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2. 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
第九條 下列項目實行申報核查管理:
1. 虧損彌補;
2.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
3. 壞賬準備;
4. “工效掛鉤”工資稅前扣除;
5. 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
6. 廣告費稅前扣除;
7.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8. 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扣除;
9. 股權投資損失;
10. 境外所得稅抵免;
11. 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減免稅。
第十條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項目是指納稅人對符合稅法規定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在申報納稅時可自主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辦法,同時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項目是指凡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經營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自主申報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虧損彌補項目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第十三條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項目是指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第十四條 壞賬準備項目是指納稅人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第十五條 “工效掛鉤”工資稅前扣除項目是指根據規定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其支付的工資可在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 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項目是指納稅人年度終了后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從而影響下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十七條 廣告費稅前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支出以及本年度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廣告費支出。
第十八條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項目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第十九條 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扣除項目是指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
第二十條 股權投資損失項目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股權投資損失以及本年度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的股權投資損失。
第二十一條 境外所得稅抵免項目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抵扣的境外已繳納所得稅款以及在本年度可抵扣的以前年度結轉的境外已繳納所得稅款。
第二十二條 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減免稅項目是指除另有規定外,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審批類減免稅,在實行一次性審批后,以后年度按照稅收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
第四章 備案類項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年度申報納稅時,涉及備案類管理項目的,需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備案,并報送相關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加速折舊或減免稅。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應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在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1. 固定資產情況說明,包括固定資產名稱、用途、購入時間、新舊程度、自制情況以及加速折舊原因、擬采取的折舊方法等;
2.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備案明細表》。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的,應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或年檢報告書后,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
1. 營業執照復印件;
2. 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3. 高新技術企業年檢報告書;
4. 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的有關資料;
5. 高新區管委會出具的注冊地的證明;
6. 企業關于實際生產經營地和高新區內、外經營獨立核算情況的說明;
7. 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類項目資料時,應當給納稅人開具《稅務資料受理回執》。
對不屬于備案類項目范圍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填制《補正資料告知書》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納稅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加速折舊備案申請后在15日內進行審核;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登記備案告知書》。
第三十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申請、審核情況,建立管理臺賬,對備案類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應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稅務機關書面責令限期改正,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納稅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仍未及時備案的,不得加速折舊或享受減免稅,納稅人重新計算企業所得稅額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每年應對納稅人備案類管理項目實施納稅評估或稅務檢查,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優惠政策的,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申報核查類項目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涉及申報核查類項目的,按稅收規定直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或減免稅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涉及申報核查類項目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1. 虧損彌補項目,附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
2. 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項目,附報《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明細表》和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開發項目備案通知書;
3. “工效掛鉤”工資稅前扣除項目,附報行使出資者職責的有關部門制定或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
4. 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項目,附報改變計算方法的情況,說明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
5.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項目和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扣除項目,附報《企業所得稅遞延項目明細表》。
第三十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在受理資料時,必須對資料的完整性、數據的邏輯性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全、符合報送規定的,履行受理程序。資料不齊全的,退給納稅人補正。
第三十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報送資料,建立申報核查類項目的管理臺賬,及時登記有關信息、數據,并根據信息變化情況更新維護。
第三十七條 對申報核查類項目,稅務機關每年選擇一定比例的納稅戶,納入納稅評估或日常檢查范圍。減免稅期限超過1年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每年應進行納稅評估或納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對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應當自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對經稅務機關采取評估、檢查或其他方式發現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屬年度中間或匯算清繳期發現的,停止其減免稅,補繳其當期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匯算清繳結束后發現的,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同時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臺賬管理
第三十九條 臺賬包括基礎臺賬、一戶式臺賬和跨年度臺賬。
第四十條 基礎臺賬是指本規程第三十條、三十六條規定的臺賬,是記錄納稅人后續管理項目基礎信息資料的臺賬。
第四十一條 根據基礎臺賬的數據資料,主管地稅機關應分年分戶建立《企業所得稅一戶式管理臺賬》,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所有后續管理的項目登記入冊。
第四十二條 在建立和完善納稅人基礎臺帳和一戶式臺賬的基礎上,主管地稅機關按戶建立《企業所得稅分年度后續管理臺賬》,對納稅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續管理項目登記在一個臺賬中,通過與申報表、其他臺賬比對分析,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所得稅項目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臺賬分紙質臺賬和電子臺賬。
第四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臺賬由稅收管理員提供數據進行登記,并負責數據維護工作。管理部門通過納稅評估或日常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更新臺賬相關數據;檢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傳遞至管理部門,由稅收管理員對臺賬進行維護。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規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