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種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751號)精神,現將260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藥品價格為達到GMP標準的藥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附件2所列藥品價格為專利、原研制藥品或單獨定價藥品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自2007年5月15日起執行。這些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采購價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不得超過75元。零售包裝內含2支以上注射劑的,醫療機構在拆零出售給患者時,應按照該零售包裝單位零售價格除以包裝數量計算單支零售價格。
二、附件1未列出的劑型規格,附件2中未列的規格,各市應于5月15日以前向我局上報。外地企業在我省銷售的,由企業直接向我局申報。我局將匯總公布相關藥品補充劑型規格的最高零售價格。我局未公布的劑型規格藥品,自5月31日起原零售價一律停止執行。
三、鑒于海南普利制藥公司近日被藥監部門收回藥品GMP證書,取消該公司生產的原蘇價工〔2002〕447號公布的雙氯芬酸鈉和蘇價工〔2007〕12號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單獨定價資格及水平,按統一價格執行。鑒于國家藥監部門尚未批準生產大蒜素腸溶片,取消蘇價工〔2006〕274號中按差比價計算公布的大蒜素腸溶片價格。
四、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變化的跟蹤調查,發現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的藥品,要及時向我局報告,我局將按有關規定降低相關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原研制和單獨定價藥品,其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在地區間的差異超過5%的,也要及時向我局報告有關情況。
五、各地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高于此次公布價格的,必須按本次公布價格執行;低于本次公布價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六、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引導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照常生產經營和使用降價藥品。醫療機構銷售附表所列藥品數量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明顯變化的,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本通知所列附表內容與蘇價工〔2007〕12號和蘇價工〔2007〕71號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附件2:專利、原研制及單獨定價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