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和財政部、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設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農字〔1997〕153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十一五”期間全省繼續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并繼續實行省和市縣分級籌集、分級使用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為:省級收取的養路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提取3%。
二、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為:
(一)市、縣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提取3%。
(二)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提取3%。由省財政直接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中按3%提取水利建設基金,根據各地上交的數額如數直接返還各市財政,專項用于地方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三)有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
(四)市、縣政府批準的其他資金。
三、水利建設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納入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十一五”期間,在省級集中征收的預算外資金中每年提取3%作為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省水利(包括河道)重點工程建設。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規定,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后,原從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中提取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數額,由省級財政在地方所得的燃油稅收入中提取。
四、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與防洪保安資金、財政資金和基本建設投資用于水利部分實行統一計劃,統籌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水利建設資金年度之間可以結轉使用。
五、建立水利建設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項重要政策,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的領導,確保征足用好,發揮效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資金籌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擠占和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仍按《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1997〕133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