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精神,我省定于2007年4月20日至10月31日對現行省政府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規章清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要求建立完善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適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修改或廢止,切實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是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的重要舉措,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推進社會全面進步的迫切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開展。
此次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具體承辦,組織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清理原則和標準。各部門和單位要對負責實施的省政府規章嚴查細清,該廢止的廢止,該宣布失效的宣布失效,該修改的及時修改,做到沒有疏漏。對清理出來需要修改的,除與上位法相一致外,要注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及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同時要體現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則,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政事分開、權責一致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等。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工作指導,抓好督促檢查。清理工作結束后,省政府法制辦要及時將清理結果報省政府,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