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34號)轉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強化監管。近年來各地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積累了經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教育亂收費問題仍然存在。當前,各地要嚴格按照轉發文件要求,高度重視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把加強教育收費管理、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提高到全面落實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緩解群眾反映強烈的“上學貴”矛盾。各地要結合目前開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對本地的教育收費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違反國家和省教育收費政策的自行出臺或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一律廢止;嚴禁以核發收費許可證代替發文,嚴禁以核發收費許可證批準收費;凡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的收費,不得頒發收費許可證;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已經調整或變動的,要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
二、加強高中收費管理。今年我省將重點規范高中收費行為,制定《高中收費管理辦法》,請各地選擇不同層次的學校開展高中教育成本監審工作,研究降低擇校生收費標準的措施。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06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監〔2006〕6號)精神,各地要切實加強對“示范”、“星級”等學校達標創建活動的管理,堅決制止一些學校搞超豪華建設、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認真執行高中收費政策,嚴禁自行將星級評定與高中收費標準掛鉤,嚴禁以重點校、實驗班、興趣班、重點班名義向學生高收費,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在2006年全省教育收費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違反《江蘇省中小學代辦費管理辦法》規定批準學校向學生收取高中講義費、信息技術教育費、非畢業班補課費等,請各地對照檢查,立即糾正。
三、清理整頓改制學校收費。各地要按照省物價局省教育廳關于明確清理整頓改制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06〕458號)要求,凡沒有做到“四獨立”并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對明確為民辦學校的,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390號)的規定,經成本審核后,重新制定收費標準。要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監管,嚴禁學校一次性向學生收取學費。
四、規范高校收費行為。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江蘇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江蘇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加強對學校學分制收費的監管,未經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批準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不得收取重修費。
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文件要求,對本地區的教育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省局將適時進行督查,各地檢查結果于4月20日前報省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
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534號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和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加大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教育亂收費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亂收費與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不力、管理不嚴有著密切的關系。有的地區對國家已明令取消的“專升本”等收費沒有及時取消,有的取消后沒有在教育機構收費許可證上及時注銷;有些地區收費許可證年審工作流于形式,應當變更項目的沒有及時變更,應當取消的收費沒有及時取消;有的地區違反國家規定,把不應納入的項目納入到“一費制”收費范圍,增加了學生的負擔;個別地區批準同意學校向學生預收幾年的學費等。各地要高度重視規范教育收費管理、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要把規范教育收費管理提高到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規范行政行為,緩解群眾反映強烈的“上學貴”的矛盾。
一、嚴格規范義務教育收費。農村地區小學和初中免收學雜費后,只允許學校按“一費制”標準向學生收取課本費(不含按規定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作業本費和住宿費,嚴禁收取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費等各項代收費,嚴禁收取存車費、熱飯費、飲水費等各項服務性收費。城市小學和初中收取的雜費,要納入到國家規定的“一費制”中。要穩定“一費制”收費標準,不得將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項開支,以及為實施素質教育按照教學計劃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費用納入“一費制”收費范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學校不得以向學生攤派電影費的方式強制學生看電影。個別地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學校向學生收取電影費標準的做法,應予以糾正。
二、加強高中教育收費管理。要認真落實高中階段教育以政府投入為主的政策,加強高中教育成本監審,合理核定高中學費標準,促進高中教育穩步發展。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進一步降低擇校生擇校收費標準。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各地不得在擇校生之外以非計劃生、自費生、調節生、轉學生、旁聽生等其他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高額費用。不得以重點校、實驗班、重點班名義向學生高收費。
三、繼續清理整頓改制學校收費。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收費標準。對現有改制學校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凡沒有做到“四獨立”(即獨立的法人,獨立的經費核算和人事管理,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育教學)并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公辦學校不得通過“校中校”、“校中班”、“一校兩制”或其他任何方式變相向學生亂收費。
四、進一步規范高校收費行為。各地要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精神,對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進行全面清理。要明確高校各類收費的范圍、管理形式、管理權限、定價原則、審批程序,并向社會公布。預科生升入本、專科以及專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學費標準執行同學年同專業的其他學生收費標準。學校在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借書證、畢業證、就餐卡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不得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高校不得向學生預收學費。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預收學費標準的,要予以糾正。
五、嚴格教育收費許可證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許可證》是收費單位依法收費的憑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核發的收費許可證進行全面清理。核發收費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8〕2084號)的有關規定,依法、嚴格審核。凡是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的收費,不準頒發收費許可證;嚴禁以核發收費許可證代替發文,嚴禁以核發收費許可證批準收費;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已經調整或變動的,要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對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瀆職和失職行為,要按《價格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加強收費許可證年審工作,對年審中發現的亂收費行為要及時查處。各地要完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及時將依法批準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標準通過有關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請各地按上述要求對本地區的教育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于5月2日前報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