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結合江蘇實際,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制定了《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適用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定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所有擬出讓的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年期設定為工業用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基準日為2007年1月1日。
二、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照不低于本《標準》相對應最低價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照不低于本《標準》相對應最低價的30%執行。
三、對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出讓的工業用地,或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可按照國家土地估價規范規定進行年期修正,還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不得低于本《標準》。
四、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用地,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省國土資源廳 省物價局 二○○七年一月)
等別 |
區 域 名 稱 |
最低價標準 (元/m2) |
四等 |
常州市(天寧區 新北區 鐘樓區) 南京市(白下區 鼓樓區 建鄴區 秦淮區 下關區 玄武區 雨花臺區) 蘇州市(滄浪區 虎丘區 金閶區 平江區) 無錫市(北塘區 濱湖區 崇安區 南長區) |
480 |
五等 |
徐州市(鼓樓區 云龍區) |
384 |
六等 |
南通市(崇川區 港閘區) 揚州市(維揚區 廣陵區) 鎮江市(京口區 潤州區) 南京市棲霞區 常州市戚墅堰區 蘇州市(吳中區 相城區) |
336 |
七等 |
江陰市 昆山市 連云港市(海州區 新浦區) 啟東市 泰州市(海陵區 高港區) 張家港市 南京市(六合區 浦口區 江寧區) 無錫市(錫山區 惠山區) |
288 |
八等 |
常熟市 淮安市(清河區 清浦區) 吳江市 宜興市 常州市武進區 |
252 |
九等 |
丹陽市 海門市 靖江市 溧陽市 如皋市 太倉市 泰興市 通州市 鹽城市亭湖區 揚中市 徐州市泉山區 連云港市連云區 |
204 |
十等 |
東臺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金壇市 儀征市 徐州市(賈汪區 九里區) 鎮江市丹徒區 淮安市楚州區 揚州市邗江區 |
168 |
十一等 |
寶應縣 大豐市 高淳縣 高郵市 海安縣 句容市 溧水縣 邳州市 如東縣 宿遷市宿城區 新沂市 興化市 |
144 |
十二等 |
東海縣 贛榆縣 洪澤縣 建湖縣 金湖縣 沛縣 射陽縣 泗洪縣 泗陽縣 銅山縣 鹽城市鹽都區 淮安市淮陰區 |
120 |
十三等 |
濱海縣 豐縣 阜寧縣 灌南縣 灌云縣 漣水縣 沭陽縣 宿遷市宿豫區 睢寧縣 響水縣 盱眙縣 |
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