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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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省民辦高校迅速發展,對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求,為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各類適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有些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法人財產權不落實、辦學行為不規范,以及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還比較突出,影響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促進民辦高等教育更好地為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規范民辦高校辦學行為
?。ㄒ唬﹫猿终_的辦學方向。民辦高校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健全教學管理機構,改進教學方法,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充實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在內的黨務干部隊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加強對學生的服務、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體系。
?。ǘ┘訌娊處熽犖榻ㄔO。民辦高校聘任的教師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建立民辦高校教師合理流動機制,民辦高校教師通過雙向選擇、擇優錄用可進入公辦學校任教,公辦高校教師也可進入民辦學校任教。各民辦高校要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及時為他們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并按時按標準繳納統籌金,具體辦法由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規范招生收費行為。民辦高校要嚴格按照省有關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嚴禁超計劃招生。招生廣告和簡章必須經省教育廳備案后方可發布,發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必須與備案內容一致,學校法人對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教育部門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簡章或未經備案的招生廣告和簡章的學校進行查處。民辦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價格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和收退費辦法,使用省規定的統一票據,收取的各項費用應按規定予以公示。嚴禁民辦高校以“建?;稹?、“教育儲備金”等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學生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
?。ㄋ模┞鋵嵎ㄈ素敭a權。經批準設立的民辦高校,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校舍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校舍產權證必須辦理在學校名下。民辦高校出資人要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要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并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二、嚴格民辦高校內部管理
?。ㄒ唬┙⒔∪珒炔抗芾眢w制。民辦高校理事會(董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民辦高校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報省教育廳核準后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民辦高校應將章程和理事長、理事(董事長、董事)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ǘ┱J真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民辦高校要依法設立會計機構并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根據主管部門統一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如實報告財務收支、資產變動情況。民辦高校所有收入和辦學經費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更不得存入個人賬戶。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抽逃和挪用辦學經費。對設立“賬外賬”、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并追究當事人和舉辦者的法律責任。高度重視并積極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三)切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民辦高校必須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體系,完善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成立由校領導牽頭,學校學工、保衛、后勤、教務等部門及各院系負責人參加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落實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三、積極促進民辦高校持續健康發展
?。ㄒ唬┟褶k高校學生在升學、就業、檔案管理、評獎評優、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鑒定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高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ǘ┟褶k高校教師在表彰獎勵、教齡和工齡計算、科研項目申報及經費支持、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高校教師同等權利。將民辦高校教師培養納入全省教師隊伍建設培養計劃,職稱評定納入全省職稱評定工作管理范圍,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高校教師評聘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民辦高校招聘的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的專職教師,當地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學校聘用行政管理人員的落戶,根據當地戶籍管理規定辦理。省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民辦高校教師的人事檔案。
?。ㄈ┰试S取得合理回報。民辦高校出資人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可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必須在準確核算辦學結余、賬目公開透明、理事會(董事會)集體研究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后計提。合理回報的比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ㄋ模┞鋵嵏黜梼灮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金融機構要努力改善對民辦高校的服務,通過收費權質押、信用貸款等方式為民辦高校提供信貸支持。對新建、擴建的民辦高校,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享受國家用地、建設優惠政策的民辦高校存續期間,辦學資產只能用于辦學,不得改作其他用途。遇有學校停辦,要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資產處置事項。
(五)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高校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對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高校實習基地,按公辦學校有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樹立一批民辦高校先進典型,提升民辦高校的社會形象,形成鼓勵民辦高校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切實加強對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工作的領導
?。ㄒ唬└骷壵衙褶k高校規范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落實領導責任制和工作措施,把民辦高校發展的重點轉到穩定規模、規范管理、提高質量的軌道上來。省政府成立加強民辦高等學校規范管理工作協調小組,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組長,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工商、價格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服務、管理、監督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民辦高校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推動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民辦高校管理工作責任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民辦教育管理工作;加強對民辦高校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完善民辦高校學生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實行民辦高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發布民辦高校的辦學信息;對出現辦學質量明顯下降、辦學資金嚴重短缺、社會投訴增多等問題的民辦高校加強重點監管,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情況,提出防范措施和應對預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財政部門要會同教育等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財務狀況的監管。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發布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價格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高校收費的監管,對違反國家規定收費、退費的依法進行查處。公安部門要會同教育、民政等部門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履行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持續開展民辦高校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民辦高等教育行業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在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促進、引導和規范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規范民辦高校管理的思路、措施和經驗,宣傳民辦高校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積極貢獻,努力營造有利于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審批機關備案的民辦高校招生廣告和簡章。
?。ㄈ┘訌姳O督指導。依法建立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省教育廳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督導專員依法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和辦學質量,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同時承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省教育廳每年定期對民辦高校辦學條件、財務管理、教育教學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近期省教育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民辦高校中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環節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及時排除不穩定因素。對問題比較突出、管理薄弱的學校,要派出精干力量到校具體指導,并督促排查和整改工作。制定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對可能發生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置,切實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高校和社會穩定。
本通知所稱民辦高校是指實施本、專科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及其他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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