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財政廳制定的《文化產業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化產業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省文化廳 省廣電局 省新聞出版局 省財政廳 二00七年一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繁榮文化產業,加快文化江蘇建設,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113號)要求,省政府設立文化產業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加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一五”期間,由省財政每年安排引導資金1億元,用于促進全省文化產業發展,確保實現文化產業增長速度高于地區生產總值和服務業的目標,把文化產業培育成我省國民經濟支柱產業。
第三條 引導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公正、嚴格監管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成立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由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二)審議引導資金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議引導資金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審議引導資金支持項目;
(五)協調解決引導資金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協調小組下設聯合辦公室,具體負責引導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聯合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引導資金項目評審論證標準;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引導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
(三)組織專家開展引導資金項目評審、論證工作;
(四)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引導資金工作計劃,提出引導資金年度支持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
(五)負責引導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管理,包括合同簽訂、項目監理、驗收、統計等,并向協調小組匯報重大項目進展情況;
(六)辦理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引導資金支持對象、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引導資金支持對象是政府鼓勵投資類文化產業項目,能夠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明顯提升江蘇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文化需求。
第七條 引導資金使用范圍:
(一)動漫、數字內容等新興文化產業項目;
(二)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文化娛樂、工藝美術、文藝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產業的技術改造升級項目;
(三)行業標準制定以及技術研發、市場推廣等公共平臺建設項目;
(四)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器項目;
(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項目;
(六)代表江蘇文化水準并可產業化運作的文化藝術、影視節目等內容生產和品牌打造項目;
(七)富有地方傳統特色的文化資源產業化開發利用項目;
(八)協調小組確定的其他重大文化產業項目。
第八條 引導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項目補貼等方式。
(一)貸款貼息。對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根據項目水平和貸款規模確定相應的貸款貼息額度。
(二)項目補貼。對申請引導資金補貼的項目,根據其重要性和影響力給予適當補貼。
探索有償使用、投資參股、融資擔保等形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申報引導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項目承擔主體必須是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設立的文化產業類企業法人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該單位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范,股權結構合理;管理團隊素質較高,具備與完成項目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資信等級較高,資產負債率低于60%。
(二)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十一五”文化發展規劃。
(三)申報項目原則上為非財政資金投入,由單位自籌資金,并吸引社會資本共同興辦,項目單位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
(四)申報項目已經按規定審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引導資金不予資助: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應由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項目申報程序:
(一)申請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根據項目類別向所在地省轄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南京地區的省直單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申請。
(二)省轄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對口上報省級部門。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后報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
(三)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 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
2. 項目文件和符合規范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3. 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4. 項目預算(決算)支出明細情況表;
5. 項目單位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說明等(復印件);
6. 其他相關材料。
(四)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組織業內專家組按規范的評審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再由綜合專家組對項目進行審查并實地考察。聯合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的意見,分別征求各主管部門意見后,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報協調小組審定。經審定的項目,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行文立項,并與有關責任方簽定引導資金項目合同。
第十二條 為加快引導資金使用進度,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對每年度資助項目提前一年組織評審,報協調小組審定。建立項目庫和項目儲備制度。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省財政廳根據引導資金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引導資金年度經費,并依據項目合同及實施進度撥付項目經費;負責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按照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字材料。
第十四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轄市財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報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各市將具體使用情況匯總上報相關省級部門,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匯總全省年度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報協調小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跟蹤制度。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定期不定期地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引導資金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確保引導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最佳效益。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需報經協調小組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上報協調小組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下撥的引導資金,并在五年內不得申報引導資金扶持項目: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引導資金的;
(二)違反引導資金使用規定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三)截留、挪用引導資金的;
(四)有偷、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