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收費管理和收費行為,維護高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原國家教委等三部委頒發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校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 江蘇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收費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境內由各級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申請和受理
第三條 高等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高??上蛟谛W生收取有關費用。
高校收費分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和培訓收費四類。
第四條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報名考試費三項。
第五條 高校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高校和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教育培養成本由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基本建設支出和其他資本性支出五部分構成。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和校辦產業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高等教育培養成本由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測算。
第六條 高校學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考慮教育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同級價格部門、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后(其中高校全日制本、??茖W生學費標準還應由省價格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聽證),三部門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國家有明確政策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
各高??稍谑『硕ǖ氖召M標準范圍內,根據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和培養成本、生源狀況等因素,確定本校各專業、各類別學生的具體學費標準,報省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高校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提供住宿服務的,可以向學生收取住宿費。省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綜合考慮實際成本、住宿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住宿費分類分級控制標準和管理辦法。
各高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對照有關住宿條件等,制定本校各類宿舍的住宿費標準,部省屬高校報省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市、縣屬高校報同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八條 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或自行組織入學考試,可以向參加考試的考生適當收取報名考試費。報名考試費具體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高??梢蕴嫣峁┓盏膯挝淮沾断嚓P費用。高校代收費項目和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制定下發。
第十條 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可以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并統一收取。嚴禁高校強制、變相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高校服務性收費項目和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高校按照自愿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向其收取培訓費。培訓費具體標準由高校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制定,部省屬高校報省物價局,市、縣屬高校報同級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高校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辦的培訓班,向接受培訓的人員收取的培訓費,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收費管理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實行學分制收費的高校,可以按學分收取學費,但按學分收費的總額不得超過學年收費的總額。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價格、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學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十三條 高校學生交納學費、住宿費后,因各種原因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年十個半月計算。退學時間以學生正式提交書面申請日期計算,當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學的,退還當月半個月的學費和住宿費;超過15日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退學學生的代收費用應在學生退學時一并結清。學生因外出實習不住校的,學校不得收取住宿費。
學生因病等原因休學或參軍的,可以比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休學期滿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實行學分制收費的高校退還學費,按學分制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代收費、培訓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統一核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培訓費應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學費、考試費、培訓費統籌用于學校辦學支出。住宿費應用于學生宿舍管理、維修和設施設備的添置更新等,學校通過貸款建設學生宿舍的,可以用于償還貸款本息。代收費應用于學生代辦項目的支出。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和挪用學校收費收入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高校服務性收費原則上也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委托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但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禁由高校財務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自立帳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條 高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必須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中央部委駐江蘇高校和省屬高校到省物價局、地方高校到省轄市價格管理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學校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應及時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服務性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稅務票據。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須按規定交納學費。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高校應酌情減收或免收學費。高校學費減免辦法,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各高校及其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幫助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發放助學金、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定期或不定期給予困難補助等方式,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困難而中斷學業。
第十八條 各高校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本校收費項目、標準及減免政策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學校在招生簡章中必須注明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新生的各項收費標準和學費減免政策,應與入學通知書一并寄達學生,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各高校要加強收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各項規章和制度,規范收費行為。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學費等收入的,按《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教育亂收費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嚴肅處理,并按規定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按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執行。成人高校收費項目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海外華僑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高校接受學歷與非學歷教育的,與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附件2: 江蘇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高等學校教學管理改革,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規范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原國家教委等三部委頒發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內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改革的各類高等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取得最低畢業總學分作為學生畢業的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學分制以選課為中心,允許學生在一定范圍內自主選擇專業及專業方向,自主選修課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自主選擇教師等。
第四條 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學生修讀的學分數計收學費的教育收費管理制度。學分制收費一般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各高等學??稍趯W年學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學分學費,并統一規定每學分的收費標準;專業學費為規定的學年學費減去學分學費之差。學生正常完成規定學業所交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于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
除上述計費方式之外,各高??梢越Y合本校實際,按照簡便易行、計費合理的原則,選定其他的學分制計費方式。
第五條 學校要按照專業教學計劃和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學時,確定每個專業的總學分和每門課程的學分,并按規定的學年收費標準,換算成學分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校按學生當年實際所修課程的學分數收取學費。新生入學第一學年初可按所學專業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在下一學年開學時,應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實際所修的學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學費結算,第二學年及以后按學生選修學分數收費。
第七條 學生在自己所修專業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外要求加(選、輔)修其他專業課程,可按所修課程規定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免收加(選、輔)修專業的專業學費。
第八條 學生在校就讀期間轉專業,如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學校按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標準計收全年的專業學費。同時,學生還須按轉入專業的畢業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并按轉入專業的學分收費標準交納學分學費。
第九條 學生每學年初選定修讀課程后,學校應給學生不少于2周的試修時間,學生因各種原因在試修期間自行退選課程,免收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就學時間在課程課時一半以內的,免收退選課程50%的學費;超過一半的,全額收取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
第十條 學生退學、轉學、出國等終止學業,在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批準的,全額退還其專業學費;超過一個月的退還50%的專業學費。第二學期內批準的不退專業學費。學分學費退費按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學生因病等原因休學或參軍的,可以比照退學退費的規定退還有關費用。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休學期滿復讀,按隨讀年級和專業標準收取學費。
第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后,學校須給考試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該課程學分的學生一次免費補考機會。對補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學??砂丛撜n程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學校要加強教學管理,保證學生能夠按時、按質完成重新學習的課程。對因特殊原因經批準需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學??砂葱栊拚n程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已按學制年限收取專業學費的,不再收取專業學費。
第十二條 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高等學校,如需按照本辦法實行學分制收費,應制定本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并于每年7月1日前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申請學分制收費須提交下列材料:
1. 學?;厩闆r。包括機構情況,辦學規模,招生類別,專業設置等。
2. 學校實施學分制主要做法。包括實施時間,學期安排,學生學籍管理及轉專業、退選、加(選、輔)修課程、重新學習課程等規定,并附學分制實施辦法。
3.現行各專業學費標準。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學分制收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十五條 學校要加強教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建立學分制教學管理與收費管理相銜接的軟件平臺,積極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學分制條件下的教學運行新模式,嚴格遵守學分制收費有關規定,保證學分制教學管理及收費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 各高等學校應嚴格按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將經批準的本校學分制收費標準、重新學習與修讀教學計劃以外課程的學費標準、退費辦法、學分制收費管理及減免政策等有關內容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省有關部門將對各高等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