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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衛生廳江蘇省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2007—2010年)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3 13:34 字體:[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衛生廳制訂的《江蘇省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2007—2010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2007—2010年)
 ?。ㄊ⌒l生廳  二〇〇七年二月)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醫療保障水平提高和醫療新技術應用,醫療臨床用血需求量上升,群眾對血液品種和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務體系,加強采供血機構管理,保證人民群眾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國務院《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和衛生部《血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劃。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采供血機構的公益性質。各級政府將采供血機構建設納入當地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所需經費由財政審核,實行定額、定項補助。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以滿足臨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努力提高血站服務能力和資源利用效率。
 ?。ǘ┖侠碓O置采供血機構。采供血機構必須統一規劃設置,統一監管。綜合當地區域人口、經濟、交通狀況和群眾需求,從有利于血液資源合理配置利用、保證血液質量和安全出發,合理設置采供血機構,構建與區域人口、醫療資源以及臨床用血需求相適應、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務體系。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設置采供血機構。
  (三)保證獻血者和受血者安全。嚴格血液采集、儲存、使用過程管理,嚴防發生經采供血傳播疾病的現象。
  二、工作內容
  (一)省轄市采供血機構的設置。省會城市南京設立血液中心,其他省轄市設立中心血站,負責轄區內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承擔轄區內采供血分支機構的業務管理和質量控制,以及供血范圍內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
 ?。ǘ┛h(市)采供血服務網絡建設。撤銷縣(市)基層血站。為方便公民無償獻血和臨床用血,由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在轄區內設立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機構。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在獻血量和用血量較大的縣(市)設置分站。分站負責人的人事任免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商定,報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分站的采供血業務和血液質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負責。年臨床用血量小于1.5噸的縣(市)原則上不設置分站。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根據臨床用血需要,在沒有設立分站的縣(市)設置固定(流動)采血點,采血點的人員及業務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統一管理。固定采血點可設置在縣(市)人民醫院,所需場地和業務用房由縣(市)人民醫院提供。固定(流動)采血點的設置,由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為保證臨床用血供應,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會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在縣級醫療機構或適宜鄉鎮衛生院內設置儲血點,儲備臨床用血。儲血點應當具備必要的儲存條件,所需業務用房由所在醫療機構按要求無償提供,儲血點不得采集血液。儲血點的設立由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轄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負責儲血點的業務指導和質量控制。
  血站分站、固定采血點和儲血點不得開展血液檢測業務。具備條件的血站分站,經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同意并在其嚴格管理下開展血液分離業務。
  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分區域設置檢測實驗室并開展血液集中化檢測。
 ?。ㄈ┨厥庋荆殠а煅杉毎麕欤┌磭蚁嚓P規定設置。
  (四)臨床輸血科(血庫)的設置。三級醫院應設置獨立的輸血科,二級綜合醫院設立血庫,負責本院臨床用血的計劃制定、申報和血液儲存、配血以及臨床用血管理,保證臨床和急救用血的供給,確保醫療用血安全。醫療機構應設立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負責臨床用血的管理和技術指導,開展對本單位臨床合理用血、科學用血的教育和培訓。
  (五)單采血漿站的設置。全省單采血漿站設置數量原則上控制在2至3個,設置地點放在縣或縣級市,每個站原料血漿年采集量一般不少于30噸。單采血漿站不得與一般血站設置在同一行政區劃內。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則調整設置現有的單采血漿站,并在省衛生行政部門劃定采漿區域內采漿。省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全省范圍內按縣(市、區)為行政區域定點劃片采集原料血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采供血機構設置工作的組織領導。采供血機構設置調整是一項事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強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保證用血安全的重要意義,努力提高工作的組織程度。采供血機構設置調整工作由省轄市政府牽頭組織實施,要科學制定方案,妥善做好職能劃分、財產交接和人員安置等工作。各級編制、發展改革、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采供血機構設置調整工作。
  (二)提高采供血機構基礎能力。各市、縣(市、區)要按照《江蘇省獻血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獻血辦公室,人員從當地衛生系統內部調劑解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組織協調等工作,確保獻血工作正常開展。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為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省轄市政府要加大對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投入力度,提高輻射能力,保障轄區內臨床用血需要。各級編制部門要按照調整后的工作任務,重新核定人員編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合理確定采供血機構財政補助政策。
 ?。ㄈ﹪栏癫晒┭O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作為實施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的主體,要切實加強對采供血機構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按照有利于公民無償獻血和臨床用血、有利于保證血液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完善采供血機構服務網絡,引導采供血機構重視內涵建設。加強血液檢測質量監管,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機構不得開展檢測業務。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臨床用血儲存、配送管理辦法,確保臨床用血及時供給。
 ?。ㄋ模┩咨铺幚砼R床用血互助保證金。撤銷的縣(市)血站要將已提取的無償獻血免費用血墊付資金和收取的臨床用血互助保證金沉淀資金移交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獻血辦),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獻血辦)負責管理和返還;也可移交給所在省轄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由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負責管理和返還,切實保障廣大無償獻血者和臨床用血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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