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年稅額表》規定的稅額范圍,結合本地區土地等級劃分情況,研究提出各類土地應納稅額調整建議方案,于2006年11月20日前報省地方稅務局。
二、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稅務局核準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調整建議方案(包括各地今后在省政府確定的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范圍內需要作新的調整的)。
三、調整后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