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警示制度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6〕5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嚴格按照《通知》規定的要求,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督檢查,經檢查確認為違法廣告的,應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及時移送當地工商部門進行查處。
二、要加大對被國家局列入安全警示范圍產品的監督抽驗力度。凡是監督檢查抽驗不合格的產品,應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三、要指定專人認真做好違法廣告的檢測和分析報告工作,定期上報轄區內違法廣告的檢測情況,對檢測中發現的苗頭性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違法廣告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四、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提高企業的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大力開展誠信體系建設,把廣告違法違規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范疇,定期向社會發布。
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警示制度(暫行)
一、為了加大對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打擊力度,確保公眾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選擇發布安全警示的違法廣告范圍:
(一)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印刷品等發布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
(二)投訴舉報相對集中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
(三)違法公告匯總中違法情節嚴重的違法廣告。
三、選擇發布安全警示的違法廣告標準:
(一)以違法發布虛假廣告的情節嚴重作為篩選的主要標準,以違法發布廣告的次數作為篩選的輔助標準;
(二)宣稱可以治療慢性疾病、疑難雜癥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三)以保健食品冒充藥品進行廣告宣傳,嚴重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
四、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
(一)夸大產品療效,含有絕對化用語和不實的承諾,嚴重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二)擴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范圍進行宣傳,給消費者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帶來威脅的;
(三)保健食品宣稱具有治療作用,編造治療機理,嚴重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四)利用消費者、專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專業院校、科研機構等為產品的功效作證明的;
(五)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發布安全警示的內容包括:
(一)廣告中標示的產品名稱和產品注冊名稱,廣告中標示的廣告主或產品生產企業;
(二)違法事實的主要表現;
(三)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具體條款;
(四)對警示的違法廣告的處理(包括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五)警示公眾謹慎購買。
六、發布安全警示的程序: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在警示的違法廣告范圍中,篩選出擬發布安全警示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從篩選出的違法廣告中確定需要發布安全警示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違法廣告,并組織對違法事實進行分析和核定;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會同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需要發布安全警示的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違法事實進行確認;
(四)對違法發布廣告事實確鑿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以書面形式告知發布違法廣告的廣告主(或產品生產企業),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并限期改正;
(五)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發出安全警示后,將加大新聞曝光力度。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把所警示的產品列為重點抽驗對象,并加大對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