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堅持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特制定實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1. 落實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級、省級龍頭企業和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龍頭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后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從事技術成果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技術合同經登記后,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優化所得稅抵扣和征返辦法。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扣。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實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國家下達的指標范圍內優先辦理退稅。龍頭企業及農產品加工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當年實際發生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龍頭企業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郾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允許龍頭企業按規定加速設備折舊,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3. 完善農產品增值稅管理。允許農產品收購發票在本省范圍內跨地區使用,增加萬元版農產品收購發票票種,簡化操作程序。
4. 支持龍頭企業抵御市場和自然風險。龍頭企業因市場價格下跌、按保護價收購而造成的價差損失,以及彌補農戶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和重大病蟲害造成的損失,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后,允許在稅前扣除。
二、加強金融信貸支持
5. 放寬信貸業務范圍。各級金融機構要將符合授信條件的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列為優先支持的對象,增加授信總量。人民銀行要充分運用再貼現、支農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積極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信貸投放。農村信用社要加大對經濟作物、園藝、畜牧、水產等特色種養業的信貸投入,支持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等。農業發展銀行要在做好糧棉油貸款供應的同時,將業務范圍向農業產業化、農業綜合開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拓展,重點支持市級以上龍頭企業及各類農產品加工企業。農業銀行和設在市、縣的金融機構要安排一定的信貸規模和資金,優先支持符合貸款條件的龍頭企業。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依據龍頭企業正常生產周期和貸款用途,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實行優惠利率。同時要充分運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金融工具,積極支持龍頭企業引進國外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擴大農副產品出口。對需要外匯貸款的龍頭企業,外匯指定銀行要積極給予支持。
6. 拓寬融資渠道。鼓勵成立龍頭企業貸款擔保公司,按照“政府扶持、企業運作、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市、縣成立龍頭企業貸款擔保公司。各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擴大對龍頭企業的貸款擔保。鼓勵龍頭企業直接上市融資或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籌集發展資金。工商部門要積極幫助龍頭企業進行動產抵押物登記,有效幫助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
7. 加大農業保險力度。鼓勵由龍頭企業牽頭組織農民參加農業保險,投保金由龍頭企業和農戶按一定比率的比例分擔。
三、減免有關規費
8. 取消地方自立的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中,對縣級以上龍頭企業取消財政統籌基金、科技發展基金、公路建設基金、地方事業發展基金、龍頭企業發展基金、鄉級綜合基金、碧水工程費等市、縣地方自立的收費項目。嚴禁向龍頭企業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9. 免除和減半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免除市場物價調節基金、防洪保安資金、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費,其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費按《產品質量法》由各級財政負擔;治安聯防費、人防建設經費、堤防占用費、勞動合同鑒證費、計量器具核定費等收費項目實行減半征收。企業生產用水和基地種植養殖用水,由所在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年度用水計劃,計劃內用水減半征收水資源費。
10. 實施優惠電價。企業用電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執行大工業電價政策。對符合農業生產用電規定的現代化或專業化種養業項目,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電價政策。
四、適當放寬綠色通道政策
11.對國家級和省級龍頭企業運輸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繼續實行發放綠色通道通行證制度,增加通行證發放數量。對持證車輛免收所有普通公路(橋梁、隧道、渡口)通行費。
五、優先供應建設用地
12. 對國家級、省級龍頭企業和有發展潛力的市、縣級龍頭企業建設用地,要優先安排,優先審批,各項費用按最低標準執行。龍頭企業直接為農業服務的用地,作為臨時用地辦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簡化手續,及時給予辦理。支持龍頭企業合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按照“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保護收益權”的原則,依法鼓勵多種形式的土地使用權流轉,促進農業資源向龍頭企業集中。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有償向龍頭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以使用權入股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支持龍頭企業連片租賃、承包集體土地和參與土地治理。
六、支持農業產業化扶貧
13. 加大對蘇北地區以及黃橋和茅山革命老區的龍頭企業扶持力度。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在扶貧開發中的作用,將發展龍頭企業與扶貧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鼓勵蘇南地區企業到欠發達地區進行投資,建設生產、加工基地,實現優勢互補,促進蘇北地區農業產業化。培育和認定一批對帶動貧困農戶脫貧致富作用顯著的扶貧骨干龍頭企業,予以重點支持。
14. 擴大貧困地區龍頭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范圍。省級以上龍頭企業跨地區進入蘇北等貧困地區聯營或獨資創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或分支機構,以及省級以上龍頭企業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省級龍頭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15. 省財政逐步加大對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與農戶形成產、供、銷利益聯結機制,能夠通過定單生產、保護價收購、技術服務等形式,切實帶動農民增收的龍頭企業發展。在項目立項、審批、考核等各個環節,都要與帶動農民增收掛鉤。市、縣各級財政也要設立龍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本級龍頭企業發展。
16. 鼓勵外商資本、民間資本、工商資本多渠道投資興辦龍頭企業。對新辦的農產品加工、流通龍頭企業,按稅法規定享受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對蘇南、蘇中地區投資者到蘇北地區興辦龍頭企業,以及蘇北地區當地企業、個人、投資機構創辦龍頭企業的,以項目補助形式給予獎勵。扶持有規模、有實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直接參股、控股或興辦農產品加工、流通等龍頭企業。對符合農業產業化要求的“四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給予同等優惠扶持。
17. 優先安排涉農項目資金。國家及省級涉農項目資金,特別是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農產品深加工項目以及國家安排的各類科技開發項目,積極鼓勵龍頭企業參與平等競標。省級龍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高效設施農業資金、外向型農業發展資金、農業三項更新工程資金以及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等,都要向重點龍頭企業傾斜。各級安排的技術改造項目要把龍頭企業納入支持范圍。
18. 加強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建設農業部定點市場、省級重點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及成長型產地特色農產品批發市場,改善交易環境,完善服務功能。加強市場信息網絡、電子結算網絡等系統建設,提高市場檢驗、檢測、儲運、加工、配送功能。強化龍頭企業與市場對接,鼓勵省級龍頭企業名特優農產品進入蘇果等超市銷售。
八、努力提高對龍頭企業的指導和服務水平
19. 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將龍頭企業工作擺上重要位置,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制定龍頭企業發展規劃,明確長遠目標和階段性工作重點,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不斷提高龍頭企業工作水平。加大對龍頭企業的監督考核力度,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形成良性競爭機制,并按照發展高效外向農業的要求,逐步調整優化重點龍頭企業結構。積極推進高效農業規模化生產基地建設,加快形成龍頭企業產業集群。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在農業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努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圍繞實施農產品出口振興行動計劃,大力發展園藝、畜禽、水產品、特糧制品等出口產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龍頭企業和銀行之間的牽線搭橋工作,及時幫助企業協調解決困難。鼓勵建立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支持外向型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積極應訴國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20. 加強指導和服務。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強化對龍頭企業的檢查考核,督促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制定實施龍頭企業發展規劃,抓好省級龍頭企業的監督考核與指導服務。國土部門要為龍頭企業建設用地提供保障。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糧食、供銷合作等部門要加強行業指導,搞好基地建設。經貿、財政、稅務、交通、民政、工商部門和金融、電力系統要抓緊制定扶持龍頭企業實施細則,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新聞單位要加大對龍頭企業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重點企業、名牌產品,提高龍頭企業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