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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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省高度重視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生活問題,全面建立了覆蓋城鄉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認真落實農村五保供養政策,有序推進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積極進行城鄉醫療救助試點,有效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進一步做好城鄉困難群眾救助工作,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并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努力提高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群眾收入提高和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適當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到2006年底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210元和160元以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90元和70元以上。從2007年起,對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本人可按當地低保標準全額發放低保金。
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隨當地群眾生活水平提高和物價上漲幅度相應提高。城市以省轄市為單位,農村以縣(市)為單位,分別按照當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20%-25%的比例,綜合確定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隨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應增長,原則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農村不低于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具體標準由各市縣每年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加快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
對于城鄉家庭生活困難又未納入低保對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殘疾人、遭遇突發災害等困難人員,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各市、縣(市、區)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會捐贈等辦法,落實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資金。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省民政廳、財政廳研究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四、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要將農村低保對象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予以資助。要加快建立覆蓋城市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市困難群眾大病統籌醫療保障機制。同時,推行低收費的“愛心醫院”、“慈善醫院”和定點醫院“慈善門診”等惠民醫療,提供低價優惠服務,提高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對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仍無法解決其困難的低保對象和患大病群眾,要通過大病救助等途徑提供幫助。各級財政要從實際出發,逐步加大對醫療救助的投入。省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加強領導,科學規劃,統籌協調,有序推進。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教育、司法、建設、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制定相關救助政策,保證救助政策的統一性,不斷提高救助工作水平。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和社會救助制度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民政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落實各項救助政策,推動工作開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全社會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充分發揮各類慈善機構的作用,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事業,積極開展面向城鄉困難群眾的慈善捐贈和送溫暖、獻愛心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幫扶困難群眾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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