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種子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種子優劣直接關系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切身利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五年多來,我省種子產業化、市場化和質量標準化程度顯著提高,農作物品種更新速度明顯加快,有力地推動了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但我省種子產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發展水平總體還不高,種子市場秩序亟待規范,假劣種子現象還時有發生。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切實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一)嚴格實行政企分開。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種子法》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實現人、財、物徹底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經營機構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行政管理工作。現有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在剝離經營職能后,整體轉化為種子管理機構,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分開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政企未分開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向未實行政企分開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鑒于2001年前后發放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將陸續到期,在政企沒有分開前暫不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原許可證有效期可以延期到2007年6月30日。從現在開始,凡新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必須是政企脫鉤的種子企業。
(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實行政企分開后,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等政策規定,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產、出售等形式,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通過改革產權制度,建立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把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培育成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對于大型骨干種子企業,要繼續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在改制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勞動關系,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開發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相對控股。
(三)認真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后工作。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種子企業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的善后工作。屬于事業編制的原從業人員,自愿或要求從事種子管理和農技推廣工作的,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應統籌安排工作崗位。分流的企業富余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對辭退人員,原種子企業要按照國家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并終止勞動關系。種子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國有種子企業的虧損應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二、依法建立健全種子管理體系
(四)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加強種子管理和市場監督,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種子法》、《江蘇省種子條例》規定,加強種子管理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種子管理體系。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理順內部管理體制,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加強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
(五)加強種子管理隊伍建設。要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要求,根據各地工作需要和機構編制管理的現行規定,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種子管理隊伍。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轉變思想觀念,增強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執法人員要加強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充分發揮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種子管理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嚴格落實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員和種子企業檢驗人員的考核制度,逐步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六)認真落實種子管理保障措施。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
三、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七)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各級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種子法》、《江蘇省種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種子市場準入管理和種子質量監督管理力度。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同時,要消除影響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制度障礙,嚴把市場準入,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八)嚴格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必須符合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標準、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品種廣告宣傳上對種子主要性狀的描述、適宜推廣區域要與審定公告一致;轉基因植物種子要經過安全評價和品種審定,生產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要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發布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要經農業部審查批準。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退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九)加強市場監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依法吊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加強對未審先推和超范圍經營行為的查處,加大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加強種子購銷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力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強化領導責任。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事關農業、農村發展大局,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省政府成立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省農業、國資委、編委、工商、財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負責研究確定改革實施工作重大事項,指導和督促市、縣的改革工作。各市、縣也要成立相應組織,按照部門職責,落實配套政策,為改革提供組織保障。
(十一)明確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合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農業部門負責規劃和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的種子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清產核資,摸清底數,編制移交清單。國資管理機構協助同級農業部門,及時接收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來的國有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編制部門負責研究解決本級種子管理機構的編制。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種子產業的扶持力度。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政企分開企業富裕人員、分流人員的勞動關系調整工作,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各級農業、工商、公安、物價、質監等部門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和價格監管。
(十二)加強督促檢查。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明確目標任務,加大工作力度,穩步扎實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并制定改革實施具體方案,提出種子管理改革政企分開時間表,分階段推進。省農林廳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情況通報,及時派出工作督查組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全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種子市場監管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