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限制開山采石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限制開山采石工作的意見
(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三月)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限制開山采石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省政府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5〕10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切實加強禁采區管理,鞏固發展禁采成果,現就開展新一輪限制開山采石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限制開山采石工作的認識
《決定》頒布實施以來,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合理劃定禁采區、限采區,關閉禁采區內的開山采石企業,啟動采礦權市場建設,全面推進礦山環境整治,有效保護了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基本控制了過去開采過度、布局不合理、重開發輕治理的局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各地工作進展情況不平衡。一些地方監督管理措施不到位,已經關閉停采的采石宕口偷采盜挖現象時有發生,存在關而不死、死灰復燃的隱患,違規開山采石出現回潮和反彈。隨著城市建設和道路交通的發展,各地相繼出現了新的禁采區域,禁采任務仍然十分繁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限制開山采石工作的艱巨性和長期性,按照建設生態省的要求,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抓好《決定》的落實工作。
二、認真開展新一輪限制開山采石工作
針對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加快的實際情況,需要對禁采區范圍進行調整。禁采區域范圍,除執行《決定》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的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游線路至兩側直觀可視范圍規定外,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將上述線路兩側路堤坡腳外側直線距離各1000米范圍也納入其中。各市人民政府要按此要求,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交通、水利、城建、環保、農林、旅游等部門,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新一輪禁采區(帶)的補充、調整方案,并納入當地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于今年6月底前報省政府,經批準后公布實施。
對調整后禁采區(帶)內的開山采石企業,要逐一進行清理登記,摸清底數,建立臺帳,繪制禁采圖。凡采礦許可證到期的,不得予以延續,必須立即關閉;采礦許可證未到期的,要制定新一輪禁采關閉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2008年底前分批予以關閉。其中嚴重影響景觀的,要立即予以關閉。同時,要做好善后工作,積極幫助企業轉產轉業,安置好因關閉采石企業而下崗的職工。
限采區內要落實各項管理措施。一是不得新增礦山和宕口數量。現有的一礦多開分割式開采要轉變為整體開采,由斜坡式開采轉向臺階式開采、凹陷式開采。二是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小規模粗放型開采,限制原有礦山開采總量。“十一五”期間,按照每年平均不低于5%的速度遞減,逐步壓縮開采總量。三是對限采區內礦山企業進行全面核查。按照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整治方案,嚴格限定開采范圍、開采時間、開采方式,對每個采石企業提出具體限制性措施。
三、切實加強禁采區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力量對禁采區進行嚴格管理。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對禁采區內予以關閉的采石企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并收回臨時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的供應單位不得向其供應爆炸物品,供電部門不得為其供電,任何單位不得為其轉供電。關閉的采石企業不準其在禁采區內就地轉向礦產品加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嚴格權屬、用地管理,不得為其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當地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拆除其加工機械設備。
經省政府批準保留的采石企業,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照規劃和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環境整治方案加強監管,嚴格控制其開采范圍、開采期限、開采方式及開采量,督促其治理礦山環境。不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整治方案進行開采或整治的采石企業,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注銷采礦許可證并立即予以關閉。
建立禁采區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制。在禁采區要設置禁采標志牌,標明禁采區范圍、舉報電話、責任單位、責任人,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大禁采工作執法力度
各級政府要加大執法監察和監督管理的力度,依法查處非法開山采石、偷采盜挖礦產資源、以整治環境的名義繼續開采等違法行為,全面鞏固禁采成果。各級國土資源、安監、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強化禁采區的執法監察和巡查工作。對禁采區關閉的采石企業繼續違法開采或就地轉為石料加工的,要堅決依法取締。禁采區保留的采石企業,發現其違規開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的要及時依法查處。對重大違法案件要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禁采區內采石企業關得實,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