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廳《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
(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規定,現對我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線的各省轄市政府負責。省級投資為主的高速公路及過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取棄土(石)用地補助費、拆遷補助費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線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二、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收土地的有關報批工作。工程建設單位及時提供辦理征收土地的有關技術文件等資料。
三、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和用地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
四、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按規定將有關征地的耕地占用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取棄土(石)用地補助費、耕地開墾費、拆遷補助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稅費列入工程投資。
(一)征收土地費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蘇政發〔2003〕131號文(以下簡稱131號文)的規定,四類地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分別為每畝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補助費分別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以縣(市、區)域為單位統一計算,用被征收的耕地總數除以工程項目涉及的所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數。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征收其它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實行定額補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為基數計算(四類地區的基數每畝分別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1)征收精養魚塘的,按12倍計算,征收其他養殖水面的,按8倍計算;
(2)征收園地或者其它經濟林地的,按12倍計算;
(3)征收其它農用地的,按10倍計算;
(4)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10倍計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計算。
征收其它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青苗補助費。征收農用地的青苗補助費,四類地區每畝分別定額補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4征收土地的排灌設施開發補償費,每畝定額補助1500元。
5有關規費、稅費。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繳納。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變更費按現行標準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2%收取,但不超過每畝800元。
6耕地開墾費。對征收的耕地,蘇南地區(南京、蘇州、無錫、常州、鎮江市)、蘇中地區(揚州、泰州、南通市)、蘇北地區(徐州、淮安、宿遷、連云港、鹽城市)分別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7土地管理費、土地用途變更費、耕地開墾費由建設單位按標準支付給省國土資源廳,按規定使用。
(二)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復墾補助費。對于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在工程結束后,工程項目功能性使用部分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其余部分由沿線市、縣政府組織復墾,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如下標準定額補助復墾費。
1取土坑。取土深度在2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7000元、6400元、5800元、52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10500元、9600元、8700元、78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參照征收同類土地的標準進行補償。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當地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2棄土(石)用地。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3其它費用:取土坑、棄土(石)用地青苗補助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補助標準執行;取土坑、棄土(石)用地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或減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費。
(三)臨時用地補助費。補助費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每年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再加上青苗補助費,按占用年限計算。青苗補助費按照征收農用地補助標準執行。
(四)產權歸地方所有的線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溝渠等)用地,按本條(一)款標準所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標準給予補助,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不再辦理征地手續。
(五)征收土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助。省包干到市的補助標準為: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樓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工業廠房(含設備搬遷)每平方米700—800元。其它零星附著物按附件一補助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省交通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到的電力、郵電、廣播電視等桿線及其他附著物,由各市負責拆遷,有關部門積極配合。要貫徹節約辦工程的精神,原桿線要充分利用,嚴格控制拆遷范圍。工程建設單位補助復建、遷建費標準見附件二。
六、建設單位繳納了上述費用后,各級政府和省各有關部門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費用;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繳納其它有關費用的,項目建設單位只繳納中央部分費用,省內部分予以免繳或全額返還。
七、建設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復墾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屬于個人的一定要足額結算給個人,不得截留;不屬于個人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單位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八、2004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的項目,按上述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