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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掛汽車船舶方案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07-10-24 10:58 字體:[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法制辦、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糾風辦《關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掛汽車船舶的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關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掛汽車船舶的方案
  (省法制辦  省交通廳 省公安廳 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省地稅局
  省工商局 省糾風辦 二00六年九月)


  近年來,我省單位或個人擁有的載貨汽車、九座以上的客車(以下簡稱汽車)和船舶在我省營運,卻在外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下同)登記注冊的問題日趨嚴重,直接影響了我省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造成稅費嚴重流失,給交通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帶來嚴重隱患。為切實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運輸市場,保護運輸主體利益,加強稅費征管,減少異地經濟糾紛,促進運輸業(yè)健康發(fā)展,決定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治理外掛汽車、船舶(以下簡稱外掛車船)。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以規(guī)范運輸市場,保障道路、航道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稅費應征不漏為目標,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集中專項治理。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全面發(fā)動,有效治理,讓廣大車船主全面了解車船及其營運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治理外掛車船政策規(guī)定,促使外掛車船回原籍登記、上牌,形成稅費應征不漏、權利義務對等、運輸秩序良好的交通運輸市場格局,并通過完善制度,規(guī)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車船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組織領導和工作分工
  省政府成立全省集中治理外掛車船領導小組,負責集中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副秘書長張大強、省交通廳廳長潘永和、省公安廳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省法制辦、交通廳、公安廳、財政廳、物價局、地稅局、工商局、糾風辦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交通廳,潘永和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市、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加強對外掛車船治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操作辦法。同時要根據總體部署,建立健全外掛車船管理臺帳,及時交流車船外掛登記信息,互通情況,精心組織,通力合作,確保集中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具體分工如下:
  (一)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外掛車船治理工作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的把關、指導和監(jiān)督;跟蹤研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適用問題;組織修改《江蘇省公路養(yǎng)路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
  (二)交通部門:負責對外掛車船的調查取證與認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稅務、海事等部門配合下,核查汽車、船舶委托定期檢驗資料、登記注冊以及汽車、船舶納稅等情況;負責對認定的外掛車船養(yǎng)路費、航養(yǎng)費的處理,確保規(guī)費及時足額征收;責成認定的外掛車船主辦理轉籍手續(xù);負責對外掛車船的稽查;加強運輸市場秩序管理,對在我省從事運輸經營的外掛車船,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備案手續(xù);簡化辦理手續(xù),設立專門窗口,優(yōu)先為返回本省落籍的外掛船舶提供登記、注冊等入籍服務;負責車輛二級維護的監(jiān)督、檢查和船舶登記、檢驗工作,強化動態(tài)監(jiān)控,消除安全隱患,依法打擊船證不符、無船舶證照、假船舶證照、一船多證等違法行為;為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相應資料。
  (三)公安部門:依法打擊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等違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中介機構違法辦理汽車或船舶外掛號牌、證書的行為,以及外省到我省設點征收車船稅費的行為;簡化辦理手續(xù),設立專門窗口,優(yōu)先為返回本省落籍的外掛汽車提供登記等服務;加強對委托定期檢驗汽車的審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門調查取證,提供外掛汽車委托檢驗的相應資料等;對抗繳國家稅費,拒絕、阻礙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四)財政部門:加強對外掛車船所繳規(guī)費的管理,確保規(guī)費及時足額解繳國庫;審核專項治理經費預算,為外掛車船治理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五)價格部門:負責對有關收費標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跟蹤研究有關收費標準等相關政策。
  (六)稅務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認定的外掛車船經營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稅收應征不漏;與本地區(qū)交通、公安等部門配合,及時取得相關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從事營運的外掛車船信息,對外掛車船,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內從事營運業(yè)務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及時為其在居住地(或營運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納入征管范圍;為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納稅資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維護運輸市場秩序;為其他相關部門提供有關中介機構和經濟組織經營業(yè)務范圍的資料。
  (八)政府糾風辦:負責對外掛車船治理工作過程中行政執(zhí)法行為和行風的監(jiān)督檢查。
  三、實施步驟
  治理活動共分宣傳發(fā)動、調查取證、集中治理、總結提高四個階段。
  (一)宣傳發(fā)動階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1. 為營造和諧的治理環(huán)境,引導外掛車船主動回我省落籍,省各有關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充分發(fā)揮宣傳輿論的導向作用,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和由相關執(zhí)法部門、運輸企業(yè)、貨運單位參加的宣傳動員大會,組織大型宣傳咨詢活動。要廣泛宣傳外掛車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關政策,使廣大公路、水路運輸經營者和社會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積極鼓勵廣大群眾舉報外掛車船和違法辦理外掛車船的中介機構。
  2. 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和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專題宣傳報道,深入車船集散地、運輸企業(yè)、車船稅費征收窗口、車船辦理號牌及檢驗窗口、收費站點等發(fā)放宣傳資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車船集散地懸掛宣傳標語。要在各車船規(guī)費征收窗口、車船上牌檢驗窗口、收費站點設立宣傳專欄,重點宣傳外掛車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義和相關政策。
  3. 向國家有關部門匯報外掛車船治理工作,加強與相關省份的溝通協調,取得理解與支持。
  (二)調查取證階段(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 各涉及車船稅費征收的部門,要著重對車船主戶籍地、居住地,汽車、船舶經常停靠地、行駛區(qū)域,貨源集散地、大型廠礦、運輸業(yè)戶、運費支付和車船運營情況等進行調查,采取多種方式主動收集外掛車船資料,及時登記、整理、建檔,為外掛車船的認定提供可靠證據。
  2. 各相關部門和運輸企業(yè)要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提供真實詳細資料,為調查人員查閱資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治理階段(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1. 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分工,堅持源頭稽查和流動稽查相結合,集中時間組織人員積極開展外掛車船治理工作。
  2. 各相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辦理車船登記、注冊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取締此類非法中介組織。
  3. 對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轉回我省落籍或未辦理駐地經營手續(xù)的外掛車船,視同我省在籍車船進行征收管理,依法給予處罰。
  (四)總結提高階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各有關部門總結外掛車船治理工作情況,肯定行之有效的治理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治理外掛車船的長效措施,并對治理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經費保障
  為保證外掛車船治理活動的順利進行,專項治理經費列入交通等部門預算統籌安排。2006年啟動經費可通過追加交通等部門預算予以安排。所需經費從交通等有關規(guī)費中解決。
  五、外掛車船的認定標準
  汽車、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的戶籍或工商登記在我省,汽車懸掛外省號牌、船舶在外省登記注冊,且主要在我省轄區(qū)內行駛或從事運營,即認定為“外掛汽車或船舶”。
  (一)汽車、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戶籍或工商登記在我省”:
  1. 戶籍和身份證在我省公安部門登記、簽發(fā)的;
  2. 船戶牌在我省公安部門登記的;
  3. 工商登記在我省的;
  4. 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戶籍或工商登記在我省的汽車、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主要在我省轄區(qū)內行駛或從事運營”:
  1. 營運證等相關營運手續(xù)在我省辦理的;
  2. 在我省繳納部分規(guī)費的;
  3. 與我省單位簽訂掛靠合同的;
  4. 在我省進行汽車定期檢驗、船舶年審兩次以上的;
  5. 汽車、船舶列入我省單位固定資產的;
  6. 與我省單位或個人簽訂三個月以上運輸協議的;
  7. 在我省辦理通行費月票或汽車駐地通行證的;
  8. 全年船舶簽證主要在我省海事部門辦理的;
  9. 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六、外掛車船的處理方式
  (一)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間,原外掛車船主動轉回我省車籍地、船籍港落戶的,本期間原在外掛省所繳的車船稅費低于我省車船稅費的差額免予補征。
  (二)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原外掛車船主動轉回我省車籍地、船籍港落戶的,補足從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在外掛省所繳的車船規(guī)費與我省應繳規(guī)費的差額。
  (三)凡2007年7月1日后,外掛車船未主動轉回我省車籍地、船籍港落戶的,在認定外掛事實后,除補足從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的規(guī)費差額、按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外,另依法予以罰款處罰。
  (四)對外掛車船,按上述規(guī)定處理后,從次月起按我省規(guī)定征收規(guī)費;未轉回我省落籍的,車船主應當主動辦理我省汽車、船舶登記等手續(xù)。
  (五)對船證不符的外掛船舶,航道管理機構配合海事船檢機構實船丈量后,確定其計費基數,征收有關規(guī)費。
  (六)對無稅費繳訖憑證的外掛車船,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七)堅決打擊違法辦理汽車號牌或船舶證照外掛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嚴肅查處跨省征收稅費的違法行為。
  (八)對妨礙和阻撓執(zhí)法部門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要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強化法制意識。對經調查取證確認的外掛車船,一般應以足額補收交通規(guī)費為原則,對少數確需加收滯納金或進行處罰的,應當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處罰(處理)決定。
  (二)要切實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堅持以人為本,政務公開,執(zhí)法公平,防止出現公路、河道“三亂”行為,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越權行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按規(guī)定慎重認定汽車、船舶外掛事實,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堅持原則,依法處理;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認定為外掛;對認定有錯誤的要及時糾正,已收稅費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退還。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加快交通運輸發(fā)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努力營造良好的運輸市場環(huán)境,促進我省道路、水路運輸健康、有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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