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物價局、省工商局《關于加快發展民辦醫療機構的若干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快發展民辦醫療機構的若干意見
(省衛生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人事廳 省勞動保障廳 省民政廳
省國土資源廳 省地稅局 省物價局 省工商局 二00六年八月)
民辦醫療機構是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發展民辦醫療機構,對于加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更具活力、更加開放的醫療衛生體制,構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新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保健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省民辦醫療機構有了較快發展,但與“兩個率先”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差距。為加快發展民辦醫療機構,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蘇發〔2005〕17號)精神,結合我省衛生行業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拓展民間資本投資辦醫空間
(一)放寬民辦醫療機構市場準入。按照發展增量以民辦為主、調整存量以公辦為主的原則,制定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為民間資本投資辦醫留有充分的發展空間。凡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且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民間資本投資辦醫,一律準予設置。各類民間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形式舉辦醫療機構。
(二)鼓勵投資興辦各種類型的醫療機構。鼓勵民間資本舉辦高水平的綜合性醫院和專科醫院,舉辦護理院、老年病醫院、康復醫療、特需醫療、社區衛生服務等資源較少或特色明顯的醫療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鄉結合部、城市新區以及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的農村舉辦醫療機構。
(三)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的改革和建設。民間資本可以參與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和其他公立醫療機構的合作建設。對政府不再繼續舉辦的醫療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醫療機構,鼓勵民間資本以聯合、兼并、參股、收購、托管等多種形式參與改制、重組和改造。鼓勵和支持公立醫療機構與民辦醫療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實行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惠互利。
二、完善發展民辦醫療機構的政策措施
(四)民辦醫療機構可以自主選擇辦醫性質。民間資本舉辦的各類醫療機構及重組改造后的公立醫療機構原則上申請核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申請核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民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民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全省統一規范的醫療服務項目,實行明碼標價和住院病人收費清單等制度,規范服務及價格行為。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比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更為寬松的價格政策,具體由省價格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從辦醫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民間資本參與公立醫療機構合作建設也可獲得適當回報,具體政策由省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價格、民政和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五)鼓勵民辦醫療機構提供特色診療服務。民辦醫療機構可自主選擇開設與其類別和功能相適應的診療科目,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法予以核準。鼓勵支持民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在國家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指導下,放寬民辦醫療機構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標準。鼓勵民辦醫療機構做精做優,支持、引導規模小、層次低、專科特色不明顯的民辦醫療機構調整辦醫思路,向專、精、優的方向發展,不斷提高競爭力。
(六)加大對民辦醫療機構的金融和稅收支持。金融機構要發揮貸款利率浮動政策的作用,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完善金融服務,改進信貸考核和獎懲管理方式,提高對民辦醫療機構的貸款比重。鼓勵民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允許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政策發行企業債券。民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對其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民辦營利性醫療機構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公益性、救濟性捐資捐贈的,可按規定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
(七)完善民辦醫療機構用人政策。對民辦醫療機構聘用的公立醫療機構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原單位不得減發其離退休工資。支持民辦醫療機構聘請公立醫療機構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兼職,但必須經該人員所在單位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公立醫療機構在職人員辭職到民辦醫療機構工作的,所在單位應予支持。
(八)發揮民辦醫療機構在醫療保障中的作用。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將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將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納入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報銷范圍。
(九)鼓勵民辦醫療機構參與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根據公平、擇優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吸引民辦醫療機構參與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培育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市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措施,以更加開放的政策、更加靈活的機制、更加規范的管理,解決民辦社區衛生機構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民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健康發展。
(十)保障民辦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民辦醫療機構的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民辦醫療機構的房屋、設備、資金、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依法維護民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權,保障民辦醫療機構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保障民辦醫療機構建設用地,對符合國家和省《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的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對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的建設用地,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貫徹公平待遇原則,在技術準入、等級評定、科研課題招標、專業技術資格考評、政府政策信息服務等方面,對民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一視同仁,實行同等待遇。
三、加強對民辦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
(十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各級衛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醫療機構憑證(照)執業、依法行醫(經營)的監督,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民辦醫療機構的登記、校驗(年檢)、執業和監督管理工作。要開展經常性的執法檢查活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照)執業,規范競爭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保障合法醫療機構的正當權益。
(十二)切實加強財務監管。督促民辦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財政、價格、民政、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成本核算、收入分配、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監督,確保其非營利性性質。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民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納稅情況進行監管,督促其守法經營。
(十三)實行醫療質量監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民辦醫療機構納入質量監控網,指導民辦醫療機構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防范差錯事故,確保醫療安全。民辦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診療技術規范,聘用具有從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自覺規范執業行為,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開展診療活動,不得截留病人或不顧實際情況盲目處理病人;自覺遵守執業規則,在醫療服務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十四)嚴格醫療廣告管理。各級工商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醫療廣告管理,嚴格醫療廣告審批、出證管理制度,凈化醫療廣告市場。民辦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審批不得發布醫療廣告,不得擅自改變審批過的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夸大其詞、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和誤導患者。媒體和廣告經營單位要自覺遵守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對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情況嚴重的,有關部門要依法暫停其執業、經營活動。
(十五)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各級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要督促民辦醫療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職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并健全集體合同制度,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保障職工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改善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按照國家和省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四、努力為民辦醫療機構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醫療機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完善領導機制,健全工作機制,加強政策協調,鼓勵各類資本公平有序地參與競爭,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醫療資源。要認真清理原有關于民間資本投資辦醫的政策,對不符合國家和我省制定的加快發展民辦醫療機構各項規定的,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清除政策性障礙。各級領導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并認真解決民辦醫療機構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民辦醫療機構快速發展。
(十七)形成工作合力。各級衛生、發展改革、財政、人事、勞動保障、民政、國土資源、地稅、價格、工商等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協調配合,形成推動民辦醫療機構發展的合力。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及中介組織的指導和服務功能,引導民辦醫療機構依法、規范、誠信、有序地開展診療活動,保障民辦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十八)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國家和省鼓勵、支持、引導民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民辦醫療機構在構建新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民辦醫療機構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擴大民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形成有利于民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