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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勞社農管〔2006〕1號  2006年1月9日
發布日期:2007-10-24 09:40 字體:[ ]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規范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及《江蘇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精神,現將《江蘇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管理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管理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和《江蘇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規范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地區適用本規程。被征地農民納入其他社會保障體系的,各地可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管理工作包括:資金發放管理、個人賬戶管理、財務會計管理、資金稽核管理、檔案管理、計算機管理和統計報表管理。
  第五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截留、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章 資金發放管理
  第六條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應是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且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無異議的人員。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確認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花名冊”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匯總表”的填報指導,相關審核及歸檔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和16周歲以下人員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給本人,不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將確認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記個人賬戶。
  財政專戶經辦銀行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入的資金后,將進帳單復印件同時送同級經辦機構記賬。
  第八條 財政部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足額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記統籌賬戶。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分賬核算。
  第九條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攜帶相關審核、批準資料及“確認表”、“花名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匯總表”報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后,由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相關領取手續。
  第十條 經辦機構收到“確認表”、“花名冊”、“匯總表”和財政專戶經辦銀行轉來的進賬單復印件后,按年齡段分別編制“被征地農民領取生活補助費人員發放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人員發放花名冊”,設立收支臺賬,建立被保障人員個人賬戶。根據以上內容和要求建立被保障人員數據庫,進入計算機管理系統。
  經辦機構將確認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確認表”、“花名冊”和“匯總表”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經辦機構編制被保障人員分年齡段領取生活補助費、領取養老金發放花名冊后,送財政、勞動保障、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簽章,按復核結果對數據庫進行維護管理并為被保障人員核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記證》。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按照確保安全、方便領取的原則選擇開戶銀行,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賬戶”。
  經辦機構根據“被征地農民領取生活補助費人員發放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人員發放花名冊”及相關匯總表,按月或季編制保障待遇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保障待遇支出計劃審核后將所需資金撥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賬戶”。
  第十二條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由本人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記證》和有關證件,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當月起,按規定的領取標準、領取年限,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對達到養老年齡的,由經辦機構為其換發《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根據規定標準,按月領取養老金。
  經辦機構應將分年齡段領取生活補助費、領取養老金人員發放花名冊復制給發放銀行,為享受保障待遇人員辦理銀行存折(卡),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三條 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基本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時,經辦機構應按相應程序辦理保障標準調整手續。
  經辦機構應建立被保障人員的就業狀況、生存狀況及領取資格檢查制度,及時調整被保障人員臺賬。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為納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和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進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要記載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的各項執行記錄,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號(公安部門統一編制)、參保時間、收支金額、保障待遇、啟領時間、增值收入、賬戶余額等內容。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每年末應當對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個人賬戶收支相抵余額)結息一次,按會計年度結息,并向本人出示個人賬戶結存清單。個人賬戶資金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領取的生活補助費、養老金先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時,從社會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十八條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遷出戶籍所在地時,可將其保障關系轉到遷入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同時轉入遷入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財政專戶。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將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結清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生活保障關系。
  被保障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本息余額一次結清給其合法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其個人賬戶中的本息余額納入社會統籌賬戶。其喪葬費在社會統籌賬戶中按當地相關標準列支。
  第四章 資金稽核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經辦機構要有專(兼)職人員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稽核工作,同時接受同級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稽核工作的主要內容是業務稽核和財務稽核。業務稽核指對各類表、證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對“花名冊”與“匯總表”的數據準確性進行稽核,對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的生存狀況進行稽核。財務稽核指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養老金、生活補助費發放情況進行審核,對個人賬戶的核算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同級財政部門、經辦機構以及開戶銀行要定期對賬,密切配合,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日常稽核工作,由經辦機構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社會保險稽核實施辦法》進行。年度稽核工作原則上由上級經辦機構對下級經辦機構進行。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發放工作資料歸檔范圍包括:公文材料、業務材料、會計材料、科技文件等材料,體現為文字、單證、圖表、磁盤(磁帶)、光盤、聲像等各種形式。
  第二十四條 根據文書檔案、業務檔案、會計檔案分類組卷。文書檔案按發文時間先后排序,按年度歸檔。業務檔案按原始資料、生成資料分類,按處理時間排序,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基礎數據應按發生日每天備份并按月通過外置存儲介質保存歸檔。
  第二十五條 每年度檔案應根據保管期限的不同,按永久、長期、短期三種類型分門別類編制檔案,目錄編號由年度號、案卷號和目錄號組成。
  年度號即歸檔號,對當年歸檔案卷按永久、長期、短期的順序編制流水號;案卷號,按保管期限分類,根據檔案所屬類別跨年度順序編制流水號;目錄號,即對于各目錄本的順序編號。
  信息系統保管的基礎數據按永久類保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確認表”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領取生活補助費人員發放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人員發放花名冊”按長期類保管;各類業務匯總表按短期類保管。
  第二十六條 檔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檔案清點交接手續。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業務檔案,經過鑒定,編制《檔案銷毀登記冊》,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銷毀,由二人在指定地點進行監銷,監銷人員應在《檔案銷毀登記冊》上簽字蓋章。
  第六章 計算機管理
  第二十七條 現階段實行計算機與手工管理相結合的縣級數據集中管理模式,各地在建立手工檔案的同時,由經辦機構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基礎資料錄入計算機,建立縣級數據庫,實行個人賬戶的計算機管理。各地要逐步實行全程計算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做好與銀行等金融部門的社會化發放的技術銜接工作,初期可采取電子表格等形式,逐步實現全面聯網管理。
  第二十九條 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相關數據統計和查詢服務。
  第七章 統計報表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經辦機構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編制的報表填報(表式和填報要求詳見蘇勞社農〔2005〕4號、蘇勞社農〔2005〕年5號文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相關數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上報程序和時限上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相關的財務、會計核算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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