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民政廳《關于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職能委托問題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于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職能委托問題的意見
(省民政廳 二○○六年二月)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國令第400號)和民政部《關于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職能委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5〕638號)規定,結合江蘇實際,現就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職能委托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金會管理條例》實施前在市、縣(市)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符合換證條件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免于登記的省級人民團體可以將業務主管單位職能委托給市、縣(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或相應免于登記的人民團體。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實施后在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職能,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免于登記的省級人民團體委托給市、縣(市)人民政府對口部門或相應免于登記的人民團體承擔。
三、《基金會管理條例》實施后跨省轄市行政區域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其業務主管單位職能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免于登記的省級人民團體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