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人口計生委、省衛生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的《江蘇省超聲診斷儀及胎兒染色體檢測技術使用、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和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超聲診斷儀及胎兒染色體檢測技術使用、人工終止
妊娠手術和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
(省人口計生委 省衛生廳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
第一條 為規范超聲診斷儀及胎兒染色體檢測等具有胎兒性別鑒定功能的設備技術使用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管理,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省內超聲診斷儀及胎兒染色體檢測技術使用、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和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不包括人工終止妊娠藥品在人工終止妊娠用途外的臨床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含民營醫院、個體診所等,下同)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具有胎兒性別鑒定功能的超聲診斷儀、開展胎兒染色體檢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診療或服務設有超聲診斷、產前診斷或孕環情監測項目;
(三)超聲診斷人員、胎兒染色體檢測技術人員和孕環情監測人員須依法取得相應崗位的從業資格。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超聲診斷儀開展孕環情監測以外的臨床診斷和胎兒染色體檢測,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
第五條 衛生和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分別規定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以及開展胎兒染色體檢測的備案制度。
第六條 使用超聲診斷儀和胎兒染色體檢測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每年與相關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簽訂責任書,并定期對其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依法開展超聲診斷、胎兒染色體檢測和孕環情監測業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超聲診斷室、染色體檢測實驗室等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警示標志。
第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妊娠婦女進行胎兒染色體檢測或對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進行超聲診斷,應當準確、真實地做好記錄、簽名并妥善保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孕環情監測需按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對妊娠婦女進行超聲診斷、胎兒染色體檢測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檢查,除醫學需要外,操作人員不得透露或暗示與胎兒性別有關的任何信息,否則視為非法鑒定胎兒性別行為。
醫務人員有權依法拒絕任何公民提出的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要求。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強迫醫務人員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第九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非因醫學需要,不得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非選擇性別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持所在地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證明方可施術。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非選擇性別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婦女,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非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證明。
第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設有引產技術服務項目并具有必備的急救設備和措施;
(三)手術人員須具有注冊執業醫師資格,并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第十一條 依法開展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婦產科、人流室、產房、手術室等相關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獲準開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術前必須查驗、登記醫學診斷意見書、同意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證明及其他相關證件材料,并將相關材料復印件與手術病志一同存檔;對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予施術,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置。
第十三條 依法開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和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手術、接生和新生兒死亡登記制度,每半年上報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抄報同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依法開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手術登記制度,每半年上報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同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書面通報新生兒總數和性別比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終止妊娠藥品主要指下列藥品:
(一)米非司酮片;
(二)米索前列醇片;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四)縮宮素注射液;
(五)卡前列甲酯栓;
(六)獲準生產和銷售的其他人工終止妊娠藥品。
第十五條 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方可經營銷售人工終止妊娠藥品,但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藥品零售企業、個體經營者和未依法獲準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
任何單位不得為藥品零售企業、個體經營者和未依法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代購人工終止妊娠藥品。
人工終止妊娠藥品僅限于在依法獲準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第十六條 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禁止不具有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使用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經核準開展產科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正常使用催產素藥物除外。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項目資格的機構,只能購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其他人工終止妊娠藥品。
第十八條 獲準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憑處方調配、使用人工終止妊娠藥品,并建立處方檔案。
人工終止妊娠藥品應當在依法取得資質的注冊執業醫師指導和監護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員開具人工終止妊娠藥品處方。
第十九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在向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銷售人工終止妊娠藥品時,應當向銷售對象索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留存復印件備查,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購銷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 獲準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制定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和使用記錄。購進和使用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轄區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藥品生產、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及個體經營者進行經常性監督管理,定期檢查醫療市場和人工終止妊娠藥品批發零售市場,依法查處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及非法銷售、使用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