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江蘇省(南京)分行、國有商業銀行江蘇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外資銀行南京分行,江蘇省農聯社,江蘇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江蘇金融租賃公司,江蘇省郵政儲匯局:
現將《江蘇省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報告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了解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加強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管,推動建立反洗錢工作的長效機制,促進反洗錢工作的深入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江蘇省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江蘇省金融機構,是指在江蘇省范圍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 江蘇省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認真履行反洗錢報告義務,審慎識別和報告可疑支付交易,真實、全面、及時地分別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其上級單位報告本單位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情況。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具體負責督促指導轄區金融機構定期報告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情況,并將各金融機構執行本報告制度的情況作為對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專項檢查及其他相關監管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各金融機構應分別按季度和年度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情況。金融機構應在每個季度初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季度反洗錢工作報表,在年初的1個月內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反洗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第六條 金融機構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年度反洗錢工作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情況
1.設立專門反洗錢負責機構,或指定職能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反洗錢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情況;
2.營業機構設立反洗錢崗位,具體負責大額和可疑交易記錄、分析和報告的情況;
3.反洗錢機構和人員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情況,包括:制定和落實工作規劃、研究布置反洗錢工作的具體情況及實際效果等。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1.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是否制定與反洗錢相關的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和業務操作流程,是否報人民銀行備案;
2.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實用性、可靠性和實際效果;
3.反洗錢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員工是否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單位反洗錢崗位的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是否能夠認真遵守和執行所制定的各項反洗錢制度;
4.對反洗錢內控制度執行的檢查情況,是否對已經制定的反洗錢內控制度進行評估,對檢查發現的缺陷和漏洞是否能積極采取改進和完善的措施。
(三)客戶盡職調查情況
1.客戶開立賬戶時,執行客戶盡職調查的情況;
2.為客戶提供相關銀行服務時,執行客戶盡職調查的情況;
3.個人或單位賬戶中是否存在匿名賬戶、假名賬戶。
(四)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
1.臨柜人員知曉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的情況;
2.發生可疑交易時,是否按規定及時、準確報告;
3.按照交易筆數統計可疑交易的發生率、報告率的情況,是否存在漏報、錯報、遲報可疑交易等問題及問題產生的原因。
(五)配合司法機關及涉嫌洗錢犯罪信息的移送情況
1.對涉嫌洗錢犯罪信息報告或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的情況,公安機關反饋信息的情況;
2.協助配合行政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對涉嫌洗錢案件查詢、凍結、扣劃存款的情況;
3.發生洗錢案件(包括洗錢活動)的實際情況;
4.以往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情況。
(六)賬戶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情況
1.保存賬戶資料及交易記錄的情況;
2.保存資料完整性的評估。
(七)反洗錢宣傳和業務培訓情況
1.對客戶進行反洗錢宣傳的情況;
2.培訓計劃情況及經費保證的措施;
3.培訓實施情況,如培訓次數、人數、內容及方式等情況;
4.培訓取得的實際效果評估。
(八)開展反洗錢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和相應的政策性建議等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客觀如實地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反洗錢工作情況,確保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八條 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收到轄區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工作情況報告后,要認真進行審核、整理、分析和匯總,一旦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情況不真實、不準確和不完整的,應責令其重新報送,并在轄區內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九條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和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應于每年初的一個月內,向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匯總報告上年度本轄區各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情況。內容包括:
(一)本轄區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狀況;
(二)本轄區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對本轄區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四)對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性建議等。
第十條 以下事項屬于涉嫌洗錢行為的重大事項:
(一)通過對可疑交易線索分析,認定需要移交公安部門的各類案件;
(二)涉及跨境洗錢或涉嫌恐怖融資等案件;
(三)公安部門要求人民銀行協查的與洗錢相關的案件;
(四)其他性質惡劣或影響重大的案件。
第十一條 重大事項實行“一案一報”制,各金融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重大事項時,應在最遲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報告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金融機構報送的重大事項后,應立即進行初步核實,并將經核實的情況報告上級行。
第十二條 重大事項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案件的來源;
(二)初步掌握或已確定的違法違規事實,包括案發時間、地點、涉嫌違法主體、涉案金額、初步定性等;
(三)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處置方案及有關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 本報告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