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公安(分)局、教育局:
為維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強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省公安廳、省教育廳制定了《江蘇省校車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校車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強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校車是指學校(含幼兒園,下同)、學校舉辦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自備、承租的用于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校車的車型應當是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
第三條 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必須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除正常的定期檢驗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條 校車應當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并放置統一的校車標志。學校自備的校車,應當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
第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钟邢鄳獪蜀{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ǘ?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責任事故;
?。ㄈ?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ㄋ模┪词苓^刑事處罰。
第六條 學校聘用校車駕駛人,應當報告當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工作,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學校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包車要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由當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登記車輛、駕駛人情況。
第九條 學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康恼军c,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學校應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制止。
第十條 校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
第十一條 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需要給予處罰的,由駕駛人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行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屬學校,學校應當對交通安全違法駕駛人加強教育。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配合,依法對校園及其周邊的非法營運車輛進行整治。學校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及不符合要求的車輛。
第十三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與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對學校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對策措施。
第十六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