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省港口管理局,廳公路局、航道局、運管局、地方海事局,廳質監站、招投標辦,廳規劃研究中心:
《江蘇省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第30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到省交通廳(綜合計劃處)。
特此通知。
江蘇省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管理,規范規劃編制活動,提高規劃編制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及省交通主管部門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和實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的行業管理。市、縣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的編制工作,具體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規劃管理部門組織,或者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規劃管理部門會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相關部門、單位共同組織。
本辦法所稱省級公路水路交通規劃,是指本省高速公路網規劃、省道以上公路網規劃、港口布局規劃、四級以上干線航道網規劃、公路樞紐規劃、運輸規劃以及其他公路水路重點設施布局規劃等。
第五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規劃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本省公路水路交通規劃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歸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相應范圍內的規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省內公路水路交通規劃與國家有關部委、其他省(直轄市)、省內有關部門之間相關規劃的銜接與協調;負責指導省內市際間有關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第八條 市、縣公路水路交通規劃應當與省級相關規劃相銜接。省交通主管部門通過組織或者參與審查等形式對市、縣規劃的編制工作進行指導與管理。市、縣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各類公路水路交通規劃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規劃編制工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委托或者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咨詢單位承擔。
第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編制過程的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規劃檔案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規劃成果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 編制與報批
第十一條 公路水路交通規劃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并與相應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銜接與協調。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等,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編制辦法的要求。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規劃編制應當公開、透明,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階段性規劃成果的評審,強化專家咨詢和論證,提高規劃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形成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組織報批。
第四章 實施與評估
第十六條 規劃經批準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向社會的發布、宣傳、解釋工作,以利于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規劃是編制公路水路交通建設項目實施計劃和對項目進行行業審查的重要依據。未納入規劃或者與規劃不一致的建設項目,不得列入實施計劃或者不予通過行業審查。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的實施情況及適應性等進行綜合評估,并適時提出滾動調整的意見。
規劃調整必須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或者備案。凡涉及規模、布局等重大變更的,應當視同重新編制規劃。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過程的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有關責任
第二十條 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中未按照本辦法執行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規劃組織編制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求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規劃編制的咨詢單位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有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規劃組織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中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