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信用聯社,各縣(市、區)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市教育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農村信用社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積極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精神,現將2001年實施的“江蘇省農村信用社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更名為“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并將《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各自主管部門。
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省農聯社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為積極支持全省高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資助對象
1.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為:在省內高校就讀或者剛被省內高校錄取的全省農村信用社服務區域內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戶籍在江蘇省內;(2)被江蘇省內普通高校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粕?、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學考試學員);(3)能夠正常完成學業,品學兼優、勤儉節約;(4)家庭經濟困難,難以足額支付學生當年所需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3. 上款所稱“江蘇省內普通高校”含江蘇省內獨立學院、民辦院校和用普通高考招生計劃招生的成人高校。江蘇省內普通高校名單若有變動,則由省教育廳和省農聯社發文通知各縣(市、區)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縣級聯社)。
二、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人
4.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是:貸款對象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穩定的收入來源;(3)誠實守信,在當地信用社無不良信用記錄。
5. 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基層信用社直接提出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基層信用社負責審核申請人資格,并在縣級聯社授權范圍內決定是否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
三、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方式
6.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一般采取“擔保貸款”方式,也可在農戶貸款證授信額度內發放“信用貸款”,具體由基層信用社視情況確定。
7. 若采取擔保貸款方式中的“保證貸款”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貸款對象必須是保證人之一,但不能作為唯一的保證人。
除貸款對象以外的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戶籍獨立且在業務受理信用社的服務區域內;(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4)誠實守信,在當地信用社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申請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8. 若貸款對象為當年考取江蘇省內普通高校的應屆學生,則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人必須向農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材料:(1)大學新生錄取通知書;(2)申請人戶籍所在村委會(居委會)或者鄉(鎮)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3)與貸款相關的人員資信和抵押(質押)物權屬資料;(4)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9. 若貸款對象正在江蘇省內普通高校就讀,則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材料:(1)貸款對象的學生證;(2)貸款對象所在高校出具的《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證明》;(3)與貸款相關的人員資信和抵押(質押)物權屬資料;(4)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五、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額度與期限
10.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額度為:原則上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
11. 貸款期限由業務受理信用社根據申請人的還款能力確定,但最長不超過貸款對象大學畢業后六年。
12.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到期后不辦理展期。
六、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
13.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七、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財政貼息
14. 為減輕貸款對象所在家庭的經濟負擔,貸款對象在校期間的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由省財政全額一次性補貼給農村信用社。“貸款對象在校期間”指:從貸款對象入學年月起,按其學制推算至畢業年份的9月20日,不隨貸款對象的學籍調整而變動(下同)。在此期間,借款人不需承擔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
貸款對象在校期間以外的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額承擔,借款人有義務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15.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的程序是:每年1月底前,各縣級信用聯社將上一年度發生的每筆貸款的利息計算至貸款對象的學制規定畢業年份的9月20日,若貸款期限早于畢業時點,則計算至貸款到期日,并將《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貼息統計表》(含電子表格)報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將上一年度的生源地助學貸款財政貼息資金轉撥至各縣級聯社。
八、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
16. 為促進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持續健康發展,讓貧困家庭大學生及時獲得貸款支持,我省設立“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安排。
17.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上一年度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實際發放總量的5%,一次性撥付省農聯社,省農聯社按計劃撥付給各縣級聯社,該項資金一律納入營業外收入核算。
九、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發放方式
18. 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必須當年申請、當年發放,統一采取信用社向高校匯款或轉賬方式,不得向借款人發放現金或轉存個人金融賬戶。
19. 貸款對象為大學新生的,業務受理信用社(支行)要在其《大學新生錄取通知書》上注明“該生已獲生源地助學貸款×××元,期限××年”并加蓋信用社(支行)公章。
貸款對象為在校大學生的,業務受理信用社(支行)要按要求填寫“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證明回執”,加蓋公章后用掛號信寄送貸款對象所在高校學生處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
20. 省內各普通高校出具生源地助學貸款證明和發放錄取通知書時,應注明學費、住宿費標準,以及本校學費賬戶名稱、開戶行、賬號等,以便農村信用社開展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
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貸后管理
21. 各縣級聯社要將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納入“12481生源地助學貸款”科目核算,單獨建立臺賬,與不享受財政貼息的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分開管理。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蘇地稅〔2002〕55號),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操作辦法按稅務機關有關規定執行。要加強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關注并在必要時幫助借款人發展生產、增加收入,提高還貸能力,督促借款人增強信用觀念,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22. 各高校應及時從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系統下載本校學生獲得農村信用社國家助學貸款的明細數據,并按要求進行核對和反饋工作。要對貸款對象進行誠信教育,督促其勤奮學習、遵紀守法,確保正常完成學業。如果貸款對象有退學、休學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情況,其所在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通報,必要時應協助業務受理信用社清收助學貸款。
十一、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2002年7月省信用聯社、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印發的《江蘇省農村信用社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蘇信聯發〔2002〕81號)同時廢止。(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