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要求,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國法〔2006〕12號),對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按照國家通知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及重點
清理范圍: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各部門和單位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點: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場準入、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
二、清理原則
?。ㄒ唬┘{入此次清理范圍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則處理:主要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明令廢止;個別條款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予以修改。
(二)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各部門和單位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廢止,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定。
?。ㄈ┰谇謇砉ぷ髦邪l現有關規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形,但不在處理權限范圍內的,按照規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清理工作,確定清理工作的責任單位(部門)和聯系人,并于7月15日前報省政府法制辦、省中小企業局。省各部門和單位應當督促檢查下級部門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省中小企業局要根據各地清理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成立聯合督查組,對清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清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通報清理進展情況。清理工作要發揮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聯系電話和聯系電子郵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貫徹《若干意見》的一項重要舉措。做好清理工作,對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進一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認真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要匯總本地區、本部門的清理結果,于10月底前將清理工作總結、《清理情況表》送省政府法制辦、省中小企業局。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將于年底前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附件:清理情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