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186號)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屬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應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 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包括:
(一)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主管或興辦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
(三)省級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
(四)其他有關省級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
省級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是指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扣除有關費用,包括涉及職工調整勞動關系應由國有權益承擔的職工安置費用的凈額。
第四條 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實行,并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掛牌交易。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由實施產權轉讓的單位分別填制省級收入繳款書,自產權轉讓合同規定的轉讓價款支付時限起十日內繳入省級國庫。
第五條 省級企事業單位清算凈收益屬國有資本享有的部分,以及省級企事業單位在改制、清產核資等過程中經批準核銷的不良資產處置凈收益,依照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執行。
第六條 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經省財政廳確認入庫后,產權交易機構方可出具產權轉讓交易確認書,有關部門根據成交確認書辦理產權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納入預算管理的省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的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省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專項用于企業國有資本的再投入。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將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凡發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等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