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建立健全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考核體系,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確保我省耕地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5〕5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對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林廳、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我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各市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易地調劑耕地補充及基本農田指標調整等實際情況,對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地執行,作為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的考核目標。
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五個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依據國務院批準數額下達。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200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分別考核一次。考核的內容及標準是:
(一)市級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市級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市級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四)違法占用耕地案件查處率在95%以上,違法占用基本農田案件的查處率達到100%。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檢查考核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林廳、統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的考核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林廳、監察廳、審計廳、統計局等部門聯合進行,并將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六、各市人民政府要按時上報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措施,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范,各地要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省國土資源廳、農林廳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省國土資源廳采用抽樣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建立抽樣調查制度和監測網絡,會同省農林廳對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進行核查。
七、省人民政府對各市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并給予相關政策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市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審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市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市,由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對其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