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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農林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中醫藥局關于全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4 10:26 字體:[ ]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衛生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農業(林)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自2003年試點以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也為加強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積累了經驗。根據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和2005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精神,按照衛生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06〕1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現階段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于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要求,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和農民健康問題,已將農民健康工程納入重點推進的農村新五件實事范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大意義,統一思想,明確目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全面推進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水平。2006年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以縣為單位蘇南地區達到90%以上,蘇中、蘇北地區達到88%以上。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為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保障水平,逐步增加對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進一步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和“看病難、看病貴”矛盾,從2006年1月1日起,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標準蘇北、蘇中從人均不低于30元提高到人均不低于50元,蘇南地區也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高籌資標準。新增標準部分全部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
  2006年提高籌資標準部分,省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分別按參合農民每人每年15元、10元、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另對農業人口占較大比重的賈汪區、亭湖區、宿城區、清浦區、海州區及通州市、啟東市、江都市給予適當補助;原定對經濟薄弱地區的補助政策、以獎代補辦法不變。各地要積極探索和認真總結完善農民個人繳費的辦法,堅持農民個人自愿參加的原則,因地制宜采取各種方便農民的繳費方式。可采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由村民委員會代收的方式,也可采取在農民看病補償時滾動籌資的方式。
  三、認真進行科學測算,不斷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
  隨著籌資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認真分析、總結合作醫療基金運行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科學測算,進一步調整補償方案。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案的調整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總結和分析試點以來基金支出情況,科學測算調整補償方案,使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當年度籌集基金總額的10%左右。
  (二)合理分配基金支出比例。把以往年度形成的結余和此次增加的籌資額作為調整補償比例和補償封頂線的依據。方案調整應體現大病統籌、住院補償為主的原則,重點緩解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現象,又適當兼顧門診報銷,增加受益面。鼓勵參合農民就近到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診療疾病,用于鄉鎮衛生院及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報銷的總額,原則上應不低于60%。
  (三)提高參合農民受益水平。合理設置大額醫藥費用分段補償比例,分段補償層次不應過多,對容易導致農民因病致貧的高額費用段應體現政策傾斜。在縣以下5000元以內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償比例應不低于40%。逐步降低住院補償起付線,補償封頂線不得低于3萬元。
  (四)兼顧外出打工人員醫療費用補償。對外出打工的參合農民凡在異地不同等級公立醫療機構就診的費用可參照本地農民同等標準報銷。
  (五)合理調整補償模式。各省轄市范圍內要形成相對統一的補償模式,鄰縣之間補償方案差別不宜過大,方案一旦確定,當年內不得隨意更改,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各縣(市、區)接到本通知后應在一個月內對本地補償方案進行調整,調整后的補償方案及時上報省財政廳、省衛生廳備案。
  四、切實加強基金監管,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合作醫療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和作用,強化內部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從2006年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全部實行縣級統籌,原實行縣鄉兩級統籌的地區應盡快調整。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法規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建立專項基金財政專戶,做到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合作醫療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助。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合作醫療基金管理,采取按月撥付等方式,規范合作醫療基金撥付制度。加強對基金使用的檢查與監督,形成定期上報基金使用報表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嚴加防范并嚴肅查處虛報、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貪污合作醫療資金以及造假憑證、做假帳等行為。
  基金的使用管理要實行縣、鄉、村分級公示制度,把合作醫療報銷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積極探索農民參與監督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專項審計,實行年度必審,經審計并整改合格的方可申請下一年度上級補助資金。縣級合作醫療基金管理部門對審計結果負直接責任,地級市負監管責任。
  五、加強經辦機構建設,不斷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服務能力
  各地要加強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建設和管理。在經辦機構人員編制基本到位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政策、業務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的業務素質,通過公開選拔的方式,選擇一批懂業務、善管理的人員充實到經辦機構。保險公司參與合作醫療經辦業務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要求,規范管理模式,明確權利義務。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證,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真正做到有錢辦事。
  各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加快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今年各地都要實現網上審核報銷、監管和信息傳輸,做到即時結報,方便群眾。同時加快實現省、市、縣合作醫療計算機管理三級聯網,促進全省合作醫療信息共享,提高科學決策和管理水平。
  六、強化制度管理,規范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
  各級衛生部門要綜合運用行政和經濟手段,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和費用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完善管理和考核辦法,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機構服務質量和費用控制的監管。督促定點機構認真執行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嚴格控制目錄外藥品和診療費用占總醫藥費用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10%,并實行事先告知及病人簽字認可制。嚴格控制定點醫療機構平均住院費用、平均門診費用的上漲幅度,嚴肅查處亂收費行為,控制定點醫療機構收入中藥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具體比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每年年初下達,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重視和加強中醫藥的應用,應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列入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適宜的中藥和中醫藥診療項目列入合作醫療基本藥品和診療目錄,滿足農民對中醫藥的需求。
  七、完善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好貧困農民的看病就醫問題
  要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做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醫療救助資金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的主導作用,動員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慈善機構和各類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通過社會籌集的醫療救助資金全部納入醫療救助資金總盤。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明確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水平,重點解決好農村五保戶和低保家庭的看病難問題。在幫助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的同時,對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重、難以承擔的部分,應給予適當的補助和更多的政策優惠。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的互補機制,共同解決貧困農民看病就醫難的突出問題。
  八、加強農村藥品監督和供應,確保用藥安全、有效、經濟
  繼續加強農村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進一步完善適合農村實際的藥品監督體系和供應體系,加強農村藥品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非法藥品經營活動,規范藥品供銷渠道。逐步推進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或跟標采購;可由縣級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代購藥品,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鼓勵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向農村基層醫療機構集中配送藥品。通過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藥品供應渠道,確保農民用藥安全、有效、經濟。
  九、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農村衛生機構服務能力
  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各級政府集中力量在每個建制鄉鎮辦好一所公立衛生院,并由縣級政府統一管理。大力推進醫療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今年底全面完成鄉鎮衛生院人員、財務、業務上劃到縣管的工作。要按照明確職責、合理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農村衛生經費保障機制。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嚴格實行管理和技術崗位準入制,盡快清退從事衛技工作的非衛技人員。
  大力發展農村社區衛生服務。2006年蘇南各縣(市、區)農村社區衛生服務要全面推開,蘇中各市要再增加2-3個試點縣,蘇北各市要爭取有2個以上試點縣。進一步完善農村衛生機構服務功能,為廣大農民提供基本醫療、疾病預防與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計生指導及康復等綜合服務,逐步做到小病在鄉村,大病到醫院。
  加強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培訓。結合實施農民健康工程,在全省大力開展農村衛生人員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學歷教育工作,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制訂和完善醫學院校畢業生到農村服務的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服務。組織實施“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建立城市衛生支援農村的長效機制,嚴格執行市級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的主治醫師在晉升副主任醫師前到農村或基層社區累計服務一年的制度。縣級醫院也要建立對鄉、村醫療機構的定點幫扶制度。
  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維護農民健康權益、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切實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擺上工作日程,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組織各方面力量,積極支持這項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作用,加強管理和政策指導;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籌集、使用的審核和監管;農業部門要配合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協助對籌資的管理,監督資金的使用;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支持合作醫療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村藥品監管,推進農村藥品“兩網”建設,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健康發展;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注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發揮中醫藥的優勢和作用。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爭取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調動廣大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通過不懈努力,逐步在我省建立起符合國情、省情,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村居民醫療衛生需求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附件:            

200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省補助標準表

市 別

  縣 名

  原省補助標準

  (元/年·人)

  提高省補助標準

  (元/年·人)

南 京

  溧水縣

老區15元

徐 州

  豐 縣

15

15

  沛 縣

15

15

  銅山縣

15

10

  邳州市

15

15

  睢寧縣

15

15

  新沂市

15

15

  賈汪區

5

10

常 州

  金壇市

老區15元

  溧陽市

老區15元

南 通

  海安縣

15

10

  如皋市

15

10

  如東縣

15

10

  通州市

5

  啟東市

5

連云港

  贛榆縣

15

15

  東海縣

15

15

  灌云縣

15

15

  灌南縣

15

15

  海州區

10

淮 安

  淮陰區

15

15

  楚州區

15

15

  漣水縣

15

15

市 別

  縣 名

  原省補助標準

  (元/年·人)

  提高省補助標準

  (元/年·人)

淮 安

  洪澤縣

15

15

  金湖縣

15

10

  盱眙縣

15

15

  清浦區

10

鹽 城

  亭湖區

劃入鄉鎮15元

10

  鹽都區

15

10

  響水縣

15

15

  濱海縣

15

15

  阜寧縣

15

15

  射陽縣

15

10

  建湖縣

5

10

  大豐市

5

10

  東臺市

15

10

揚 州

  江都市

5

  高郵市

15

10

  寶應縣

15

10

鎮 江

  丹陽市

老區15元

  句容市

老區15元

老區10元,非老區5元

  丹徒區

老區15元

老區10元

泰 州

  泰興市

老區15元

老區10元,非老區5元

  姜堰市

老區15元

老區10元,非老區5元

  興化市

15

10

  高港區

老區15元

宿 遷

  沭陽縣

15

15

  泗洪縣

15

15

  泗陽縣

15

15

  宿豫區

15

15

  宿城區

劃入鄉鎮15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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