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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印發推進環境保護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4 10:30 字體:[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落實環保優先指導方針,切實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加快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特制定實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組織編制區域、流域開發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工業、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時,必須依法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把好環保關。所有開發建設項目,都要嚴格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未進行環評或環評未經批準的規劃和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實施。凡產業定位涉及化工、印染、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項目的工業園區區域環評與環保規劃,須經省環保廳批準。
  (二)提高建設項目環保準入門檻。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江蘇實際,抓緊編制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格控制化工、造紙、冶金、印染等行業的污染項目建設。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審批或核準立項,不得批準用地,不得給予貸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進行授信。禁止建設國家規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項目。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項目,具體名錄由省環保廳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蘇南蘇中地區、蘇北地區禁止新建投資額分別在3000萬元、2000萬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項目。二氧化硫控制區和酸雨控制區范圍內,除已經列入“十一五”規劃的新建電力項目和熱電聯產項目、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之外,不再新建火電廠。
  (三)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項目。今、明兩年,在全省組織開展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將分散的化工企業集中到通過區域環評且環境基礎設施完善的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并加大企業技改力度,確保達標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業必須搬遷進入園區,逾期未進入園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停。從2007年起,對園區以外的小型化工企業,不再批準任何形式的改擴建項目。2008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漿化學制漿、年產5萬噸以下廢紙造紙、年加工80萬張(折牛皮標張)以下的制革、年產1萬噸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產線,淘汰水泥濕法窯和干法中空窯生產線。淘汰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附近產生刺激性廢氣的生產工藝或生產線。淘汰沿江地區、太湖流域地區醫藥中間體、農藥中間體、染料中間體等污染嚴重、不能穩定達標的生產項目。對偷排、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四)提高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到2007年底前,全省印染企業要全部達到《江蘇省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670-2004)。從我省環保工作實際出發,抓緊制定實施嚴于國家標準的化工、釀造等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從2007年起,沿江地區水污染物排放全面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
  二、加快發展循環經濟
  (五)省政府制定實施《江蘇省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辦法》,加快推進循環經濟建設。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資、價格、財政、稅收、收費和綠色采購等政策。
  (六)設立省級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用于支持發展循環經濟重大項目,并逐步增加專項資金額度。現有科技攻關、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產業技術創新等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科研攻關,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示范工程。現有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改造、新產品貼息、扶持民營經濟發展、污染防治等專項資金,加大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支持力度。對于發展循環經濟的試點單位和重點項目,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七)全面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地方標準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政府核定限額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八)鼓勵開展“三廢”綜合利用。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對企業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和其他廢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利用上述原料生產水泥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國家政策規定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
  對符合條件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企業,可按規定領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
  積極支持秸稈還田和施用有機肥料。對購買秸稈還田農業機械的農戶,實行農機購置補貼。繼續實施秸稈養畜示范縣建設項目。
  三、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九)“十一五”期間,依據國家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研究確定全省的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減排計劃,并以簽訂責任狀等形式分解落實到基層和重點排污單位。
  (十)省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沒有完成減排任務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及超過水環境功能要求的區域,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十一)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對所有排污單位實行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超總量排污。按照水域納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域納污能力或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地區和水域,禁止新發排污許可證,并要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四、全面深化環境價格改革
  (十二)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制定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初始價格,在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前提下,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從2006年起,在電力行業開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標初始分配有償取得試點。2007年起,在太湖流域開展化學需氧量排污指標初始分配有償取得試點。“十一五”期末,全面實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標初始分配有償取得。排污權有償使用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于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
  (十三)積極推廣排污權交易。抓緊制定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現有燃煤電廠完成脫硫工程后,二氧化硫實際排放量低于總量控制指標的部分,可以參加排污權交易。在長江、太湖流域,實行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污權交易試點。
  (十四)完善排污收費政策。從2007年起,開征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在2007年底前,適當提高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
  (十五)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到2008年,蘇南地區污水處理費調整到1.30-1.60元/噸,蘇中蘇北地區調整到1.00-1.20元/噸。增加籌集的資金,集中用于管網建設。在污水處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污泥處置。合理確定中水再利用價格,鼓勵中水循環利用。全面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確保足額征收、專款專用。
  (十六)完善垃圾處理、固體廢物處理收費制度。2006年底前,各地要出臺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調整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十七)合理制定“綠色電力”價格。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銷售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01元,專項用于鼓勵垃圾發電、風力發電、秸稈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實施煙氣脫硫改造的統調燃煤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15元。執行脫硫電價的發電企業,必須確保脫硫設施正常運行,否則不得享受脫硫加價政策。
  五、逐步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十八)加強礦產資源、水資源、海域資源、林木資源等各種資源費的征收管理。規范征收行為,將各類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國庫或財政專戶。對各類資源費減免須按規定審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種資源費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用于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和生態建設等方面。
  (十九)對于飲用水源區、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的生態功能保護區,由相關受益地區財政給予補償。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護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對經認定的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省財政按照每畝8元的標準給予補償,并逐步提高補償標準。市縣級生態公益林的生態補償經費,由市縣財政納入同級預算。對蘇中、蘇北地區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等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省財政在相關專項資金中適當給予經費支持。
  (二十)探索建立上下游地區污染賠付補償制度。上游地區對下游地區造成嚴重污染損害的,上游地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責任主體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由上游地區政府進行賠付補償。交界斷面水質優于考核標準的,下游地區應當給予上游地區必要的經濟支持。
  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經營環保基礎設施
  (二十一)全面開放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經營市場。降低市場準入條件,讓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經營領域。對社會資本投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地方財政可以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資金支持或貸款貼息,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并給予貸款利率方面的優惠。
  (二十二)建立“污染者付費、治污者受益”機制,對治污投資按照略高于社會平均投資回報率核定價格和收費標準。采用“以獎代補”、財政貼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參與經營性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用污水(中水)、垃圾處理收費許可質押貸款,籌集城市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改造資金。“十一五”期間,省財政對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適當補助,并重點支持蘇中、蘇北地區。
  (二十三)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行優惠扶持。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優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處理廠用電,按工業用電價格執行。
  對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發電(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給予財政貼息等扶持。對污水處理企業向排污企業收取的處理費用,暫不征收增值稅。新辦的城區生活、工業污水處理廠,比照新辦公用事業政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
  七、加大財政資金對環保的投入
  (二十四)各級財政要將環保投入列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認真落實“211環境保護”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對環保的投入,確保財政對環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經濟增長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一般預算支出中環保類支出比2005年增長1.5倍以上。
  (二十五)增加財政環保專項資金投入。“十一五”期間,省財政安排的省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由每年3000萬元增加到3億元,作為重點環保項目建設引導資金,推動環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不少于500萬元,用于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通過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省財政專項安排渠道,籌集南水北調工程治污基金25億元,專項用于南水北調沿線地區治污工程建設。省財政安排1.35億元,對淮河流域污水處理項目的管網建設實行“以獎代補”。對“十一五”期間淮河流域的污水管網建設,繼續給予支持。各地都要安排環保專項資金和獎勵經費。各地的土地出讓收益、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重點支持污水收集管網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六)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確保依法、足額、全面、及時征收。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用于重點污染源治理、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廣應用、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和生態保護、區域環境污染監控和事故預警系統項目建設。“十一五”期間,從省級集中的排污費中安排專項經費,支持電廠脫硫項目建設。
  (二十七)保證環保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將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監督執法經費、儀器設備購置運行經費、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環保行政處罰的罰沒款,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使用,主要用于補助環保執法成本。
  八、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二十八)建立健全環境安全應急防控體系。從法制建設、應急專業隊伍建設、裝備配置、技術標準、科技進步、應急信息平臺、綜合指揮協調系統建設等各個方面,加強應急能力建設。2006年底前,建立省環境安全應急和事故調查中心。各市、縣也要抓緊建立環境應急網絡,提高環境應急處置能力。2007年底前,分別建立省環保廳蘇南、蘇中、蘇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二十九)加強環境監管基礎設施建設。抓緊建設全省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系統、全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二期工程,建設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遷址擴建工程和配套實驗樓、省級危險廢物暫存庫,改造擴建省環境監測、環境科研實驗樓。開展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土壤環境有機污染監測調查及污染防治。各市、縣也要相應加強環境監管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三十)充實加強環境監管隊伍。加強環保隊伍建設,積極推進環保體制改革,逐步將市轄區、開發區環保管理機構作為市環保局的派出機構。結合鄉鎮機構改革,把鄉鎮政府環保工作職責落到實處,明確具體部門和工作人員負責此項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環保行政管理和技術支撐部門人員編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核與輻射安全、危險廢物監管網絡。根據實施《公務員法》的要求,研究解決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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