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設南水北調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江蘇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源頭地區,保質保量地完成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任務,既是為全國大局作貢獻,也有利于改善我省沿線地區水資源供應和水環境質量,推動全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是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和如期發揮效益的重要保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從我省實際出發,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通過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來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各地要增強大局意識,抓緊貫徹水資源費調價政策,盡快調整實施到位,足額征收并按規定上繳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確保我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足、收齊、管嚴、用好。
江蘇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籌集我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規范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國辦發〔2004〕86號)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范圍內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下達我省南水北調基金征收任務37億元。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我省通過適當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省財政在征收期內每年安排1億元。
第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屬政府性基金,在全省范圍內征收,征收期限為8年。全省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和地方所屬火電廠)和個人,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對農村中的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產用水,暫不征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第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在現行地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籌集,全省地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013元/立方米調增到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相應調增007元/立方米。新調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資源費由省級按定額集中,專項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第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由縣級(含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內管理。對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經費,按照現行水資源費管理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部門預算等有關規定審核安排。
第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實行計量征收。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水口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取水計量設施正常使用,按規定填報取用水報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第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實行按月征收。取水單位和個人在收到本期繳款單之日起15天內按規定方式足額繳付。逾期不繳或欠繳的,由收繳單位責令其限期繳付,并按照《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月編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收統計報表,財政部門按月編制收繳入庫資金報表,每月對帳后,逐級報送省財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第十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籌集和上繳工作。為方便管理,調動各地征收積極性,省對各市本級(含區)和各縣(市)按照2001年工業和城鎮用水量核定基金上繳任務。各市將基金上繳任務核定到所轄縣(市)。超收部分全部作為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國庫,不再作為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從水資源費等渠道解決。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入匯繳專戶,專門用于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該專戶除繳省或將超收部分作為水資源費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外,只收不支。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將財政專戶所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繳入省級金庫。在填寫繳款書時,“財政機關”欄填寫“江蘇省財政廳”,“預算級次”欄填寫“省級”,“預算科目”欄填寫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709款“其他項目收入—南水北調”。省財政按照國家規定將基金上繳中央財政。
第十二條 省籌集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實行??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南水北調工程基金調水工程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報年度使用計劃,按規定用途使用;治污工程部分,??钣糜谀纤闭{治污工程建設,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南水北調辦公室、財政廳、環保廳、建設廳、農林廳、水利廳、物價局等部門研究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實施。各市縣超收留用部分,由當地政府按照水資源費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足額征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并根據核定上繳任務及時解繳,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緩收,也不得隱瞞、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各級財政、水利、物價、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征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以后,水資源費分成辦法由省財政廳、水利廳另行明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物價局,省南水北調辦公室商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