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物價局:
為規范成本監審行為,促進成本工作的深入開展,現將《江蘇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定調價成本監審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定調價成本監審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要商品和服務定、調價成本監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定、調價進行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的行為適應本規定。
第三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方成本監審目錄及相關商品和服務的成本核算方法,對目錄所列商品和服務依法進行價格成本監審,接受國家發改委委托的監審任務。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定價目錄規定權限范圍內所列商品及服務的成本監審,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的監審任務。
第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成本監審工作的具體事務。成本監審實行內部持證上崗制度,成本監審人員應當參加由國家統一命題的資格考試,由國家統一發放成本監審資格證書。成本監審資格證書是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從事成本監審工作的內部資格證明。
第五條 實行定調價監審的,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經營者報送的成本監審申請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向經營者說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補充材料再審的決定。初審合格的,發出成本監審通知書。
第六條 實行定期監審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向生產經營者下達成本監審通知書,其中,經營者數量眾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并向選定經營者下達成本監審通知書。
第七條 成本監審通知書,應注明成本監審的對象、成本監審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實施監審的時間及要求等,通過書面的方式送達經營者。
第八條 實施成本監審前應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監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內容包括:監審項目、監審對象、組成人員、日程安排、工作內容、工作步驟、所需材料及費用預算安排及其他事項。
第九條 成本監審工作組由兩名以上具有成本監審資質的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相關技術、經濟、財會等方面的專家參與監審工作組。與經營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予以回避。
第十條 實行定、調價監審的,原則上應當對經營者進行實地成本監審,對經營者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并根據成本監審工作需要,要求經營者提供必需的審計報告、會計報表、賬簿、發票與憑證、生產記錄、質量管理和檢驗記錄、相關合同與協議等原件與正本。
第十一條 實行定期監審的,一般情況下對經營者提供的成本及有關資料進行集中審核,并可根據需要通過書面方式,要求經營者補充有關資料,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成本監審。
第十二條 對經營者的成本核算,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按照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具體商品和服務成本核算辦法進行。
第十三條 成本監審人員在監審時,應當全面收集成本資料,詢問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并制作成本監審登記表、調查詢問筆錄和提取有關材料登記表。
第十四條 成本監審人員對經營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時,對不科學、不合理的成本予以剔除,對審核中出現的錯誤或者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經營者,重新提供真實資料。
第十五條 成本監審機構對單個經營者的成本進行監審,應自實施成本監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成本審核結論報告,報送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多個經營者的成本監審,可以統一出具成本審核結論報告。成本審核結論報告應當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反映經營者的成本情況。成本審核結論報告應包括工作依據、程序、方法、成本依據、結論及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成本監審機構應堅持集體審議制度。參加人員為成本調查機構的科室主要負責同志。集體審議時,由成本調查監審機構的主要領導或監審小組負責人或其委托的人員主持,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參加審議的人員都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在廣泛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議結論。
第十七條 集體審議的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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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成本監審的材料是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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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形成的審核意見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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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集體審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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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審人員陳述監審情況及初審意見;
?。ㄈ徸h人員就調查審核的有關問題向監審人員詢問;
?。ㄋ模徸h人員發表意見;
(五)主持人宣布審議決定。
第十九條 成本審核結論異議處理按《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成本監審工作經費應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