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2005〕25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對我省出口退稅負擔辦法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各市縣外貿出口退稅分擔比例。省批準核定的各地外貿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省負擔15%、市縣負擔6%。
二、改進外貿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因外貿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我省相應取消省對市縣外貿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省。
外貿出口退稅退庫方式改進后的具體退、調庫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貿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后,市縣財政收入口徑將發生變化,省將按此次調整后的市縣財政收入口徑調增省對各市縣原核定的地方財政收入基數。地方財政收入基數同口徑調整后,市縣地方財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省政府關于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蘇政發〔2001〕3號)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規范市以下外貿出口退稅分擔辦法。省調整后的出口退稅負擔辦法,直接落實到縣級,各市原則上不再對縣(市)制定負擔調整辦法;各市轄區外貿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各市財政統籌解決,各鄉鎮外貿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所在縣(市、區)財政統籌解決。各地不得將外貿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
四、省調整后的外貿出口退稅負擔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財政體制調整或我省外貿發展發生較大變化,省將視具體情況再對負擔辦法作出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