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
蘇政辦發〔2007〕85號 2007年7月9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我國古代文獻典籍,是中華民族在數千年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極為寶貴的精神財富,也是人類文明的瑰寶。江蘇是文化大省,古籍藏量在全國占有重要份額。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古籍保護。在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古籍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應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問題,現存古籍底數不清,古籍老化、破損嚴重,古籍修復手段落后,保護和修復人才匱乏。為進一步加強古籍的搶救、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與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古籍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古籍保護工作力度,建立科學有效的古籍保護制度,提高全社會的古籍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古籍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針。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和科學保護的原則,正確處理古籍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三)總體目標。“十一五”期間,認真貫徹實施全國“中華古籍保護計劃”和“十一五”國家古籍整理重點圖書出版規劃,全面、科學、規范地開展保護工作;對全省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統的古籍收藏和保護狀況進行全面普查,建立全省古籍聯合目錄和古籍數字資源庫;實行古籍分級保護,公布《省級珍貴古籍名錄》;完成一批古籍書庫的標準化建設,命名“全省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加強古籍修復工作,培養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古籍保護專業人員。通過“十一五”期間的努力,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古籍保護工作體系,使我省古籍保護工作走在全國前列。
二、科學規范地開展古籍保護工作
(一)全面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從2007年起,在已有工作成果基礎上,用3到4年時間,開展全省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級各類圖書館、博物館等單位及民間所藏古籍情況。2007年重點普查一、二級古籍,建立全省古籍登記制度,做好普查試點工作;2008年至2009年,完成二級及其以下古籍的普查;2010年,匯總普查成果。對普查登記的古籍進行詳細清點和編目整理,并依據《古籍定級標準》進行定級。在文化行政部門領導下,南京圖書館負責全省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各省轄市圖書館負責本地區古籍普查登記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系統古籍普查實施方案,也可委托各省轄市圖書館統一開展普查登記工作。民間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轄市圖書館進行登記、定級、著錄。南京圖書館負責匯總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古籍聯合目錄。
(二)建立古籍保護制度。統籌規劃,加強對珍貴古籍的重點保護,并以此帶動古籍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建立《省級珍貴古籍名錄》,經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并擇優申報國家級名錄。對列入國家和省級名錄的古籍,收藏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完善保護措施,切實做好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此進行監督檢查。各省轄市、縣(市)也可建立珍貴古籍名錄,并采取相應措施,加大保護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條件。按照《圖書館古籍特藏書庫基本要求》,建設一批古籍標準書庫,改善古籍保管條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對古籍收藏達到8萬冊或善本5000冊、有古籍專用書庫、有保護制度、有專門機構和人員、有保護專項經費的單位,經省政府批準,命名為全省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并作為財政投入和保護的重點。全省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每兩年命名一次,并定期進行評估、檢查,擇優申報國家級重點保護單位。
(四)加快推進古籍修復工作。有計劃地對破損古籍進行修復,重點抓好列入國家、省級珍貴古籍名錄和瀕危古籍的修復工作。各古籍收藏單位要建立修復檔案,按照《古籍修復技術規范與質量要求》對古籍進行修復,確保修復質量。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充分吸收國際先進技術和經驗,提高古籍修復水平。
(五)進一步加強古籍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建立古籍數字資源庫。利用現代印刷技術,推進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積極采用縮微技術復制、搶救珍貴古籍。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古籍資源,為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獻服務,發揮古籍在學術研究和文化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特別是要面向青少年開展中國歷史、文化和民族精神教育,培養愛國主義情懷,提高科學文化素質。
三、加強對古籍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古籍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省文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科技廳、民委(宗教)、新聞出版局、文物局等部門組成的全省古籍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護工作。各省轄市、縣(市)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的古籍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古籍保護作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明確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古籍保護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充分發揮專家在古籍修復、保護、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進古籍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增加古籍保護資金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古籍普查、修復、出版等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將保護資金列入部門預算。制定鼓勵政策,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支持古籍保護工作。
(三)培養古籍保護人才。有關部門要制訂規劃,多渠道、分層次培養古籍保護人才。建立古籍修復機構資格準入與修復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培養一批業務素質較高的古籍修復人才。加強古籍保護工作人員在職培訓。積極開展國際與地區間古籍保護的交流與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場監管力度。有關部門要依法規范古籍市場流通和經營行為,加強古籍銷售、拍賣行為的審核備案工作,嚴厲打擊盜竊、走私古籍等違法犯罪活動。按照文物管理的有關法規,制定落實古籍出入境審核、監管辦法。加強國際合作,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強對古籍保護的宣傳。各級各類圖書館要積極開拓文化教育功能,通過講座、展覽、培訓、研討等形式宣傳古籍保護知識,促進古籍利用和文化傳播。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加大對古籍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普及保護知識,展示保護成果,培養公眾的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古籍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