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省文物局關于加強
歷史街區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7〕86號 2007年7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建設廳、省文物局《關于加強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加強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的意見
(省建設廳 省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
我省歷史街區數量眾多,文化遺存豐富。近年來,各地在城市建設和改造中,注重保護和修復歷史街區,維護其完整性和原有風貌。但少數地方對歷史街區保護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規劃管理不力、缺乏科學論證、改造方法不當等問題。為切實加強歷史街區保護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歷史街區的文化遺存比較集中,其獨特的歷史信息和風貌特色,是城市特色內涵的重要體現,是創造與建設現代特色城市的基礎。科學保護、合理利用歷史街區,對于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保存和延續城市歷史文脈、塑造城市文化特色、促進文化大省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以及經濟效益和文化效益、現實經濟條件和保護長遠利益的關系,堅持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切實有效地保護歷史街區,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傳統的有機銜接。
二、加快編制歷史街區保護規劃
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是歷史街區保護的重要依據。各地要按照城鄉規劃全覆蓋的要求,加快編制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確保規劃編制的質量和水平。要認真細致地開展歷史街區文化內涵的調查研究,分析歷史文化資源的年代、功能、風貌等狀況,分析保護利用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科學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目標、原則,制定具體保護措施。要嚴格保護歷史街區的歷史風貌和整體空間格局,突出對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保護。規劃方案要充分聽取專家的意見,按規定進行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增強保護規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規范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審批和實施管理
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完成后,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省建設廳。省建設廳會同省文物局等部門,組織城市規劃、文物保護等方面的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按照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后,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審批。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批準后,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規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保護工作需要對規劃進行必要調整,應作充分的技術論證并進行公示,調整后的規劃要按原程序報批。歷史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歷史街區周邊的規劃建設項目,應當加強其用地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及形式的控制,確保與歷史街區的風貌相協調。
四、嚴格歷史街區建設項目管理
歷史街區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新建、改造、修繕、整治等建設項目,不得影響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和格局,不得破壞歷史街區的完整性。對歷史街區內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甚至拆除。要認真做好歷史危舊建筑物、構筑物的調查,及時實施保護搶救工作,進行修復加固,確保無險情。對歷史建筑的修復、拆建和改造,要尊重歷史事實,不得改變原有風貌。對來信來訪反映的歷史街區遭受破壞等問題,各級建設、規劃和文物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堅決阻止違規拆建,及時糾正過度開發等行為。對歷史街區保護不力,使其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人為嚴重破壞的,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稱號,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廣泛開展歷史街區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各地要組織力量,對歷史街區進行細致的調查整理,在適當位置設立展示牌,內容包括名稱、年代、范圍(面積)、價值、特色、保護措施等,發揮宣傳、警示作用。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歷史街區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明確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在歷史街區保護中的責任和義務,提高社會各界對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的認識,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歷史街區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全社會保護歷史街區的積極性。
六、加強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把歷史街區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協調保護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要將歷史街區保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歷史街區保護工作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要廣開渠道,多方籌集資金,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保護歷史街區進行捐贈。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加強交流,提升領導干部的保護意識和工作水平。各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和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建設、房產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審批、協調工作,把保護歷史街區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