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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稅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30 15:20 字體:[ ]
 

省國稅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

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7〕127號  2007年7月8日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流轉稅稅收優惠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流轉稅稅收優惠(以下簡稱稅收優惠)管理工作,保證稅收優惠政策的正確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優惠是指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增值稅、消費稅的減稅、免稅和退稅,但不包括進口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的減稅、免稅、退稅。

第三條 稅收優惠分為報批類稅收優惠和備案類稅收優惠。報批類稅收優惠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備案類稅收優惠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稅收優惠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要享受報批類稅收優惠,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其他稅收政策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享受報批類稅收優惠的起始時間自稅務機關審批確定的日期起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獲得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條 納稅人要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除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不需備案的項目外,其他未按規定備案的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條 同一稅種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同時適用于納稅人的同一應稅項目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項稅收優惠,不能兩項或兩項以上稅收優惠累加執行。

第七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應分別核算稅收優惠項目與非稅收優惠項目,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法準確計算稅收優惠項目的進項稅額、成本等指標。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章 報批類稅收優惠審批

第八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報批類稅收優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崗位在收到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后,應審查資料是否齊全、規范,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 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并告知其如何辦理。

2. 申請的稅收優惠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并允許其更正。

3. 申請的稅收優惠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 申請的稅收優惠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稅收優惠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稅收優惠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并出具書面調查報告。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 企業經營狀況;

2. 企業財務核算狀況;

3. 企業申請的內容和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4. 企業申請的稅收優惠條件是否符合。

第十一條 有權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的報批類稅收優惠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縣、區級稅務機關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時限為30個工作日;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時限為60個工作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有權稅務機關納稅人申請的稅收優惠做出不予支持的審批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優惠認定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書面決定書。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每項報批類稅收優惠的申請首次獲得批準后,其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有權機關的審批決定,及時完成稅收征收管理系統中納稅人稅收優惠資格、優惠項目等內容的認定、維護工作。

 

第三章 備案類稅收優惠登記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之前,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并提供《流轉稅稅收優惠登記備案表》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納稅人享受以下流轉稅優惠項目不需要備案:

1. 屬于個人的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

2. 按次(日)繳納增值稅且未達起征點的個人。

3. 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物品)屬于減稅、免稅范圍的。

4. 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貨物處理后取得的收入屬于免稅的。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后,應進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實。核實的內容主要包括:

1. 備案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 稅收優惠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3. 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審核后將原件退還給納稅人。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優惠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書面告知納稅人執行,書面告知中應標明享受優惠政策的起止時間。

 

第四章 申報及退稅管理

第十八條 享受流轉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享受流轉稅退稅優惠的納稅人,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如下資料:

1. 退稅申請審批表;

2. 相應的稅款入庫憑證復印件;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退稅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在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手續。在審核中發現疑點的,應對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審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變化等原因導致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停止其稅收優惠。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稅收責任區管理的要求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的日常跟蹤管理工作。對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對享受報批類稅收優惠納稅人的納稅評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次年一季度內,對納稅人上年度稅收優惠事項進行清查并根據清查結果進行相應地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

2.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

3. 有規定用途的減免稅稅款,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有規定優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4. 是否存在納稅人未辦理報批或備案手續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

5. 已享受稅收優惠是否已按規定申報。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或年度清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已不具備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

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外,還應追繳其已免征、減征和已退還的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未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納稅人減免稅事項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核查和審批造成審批錯誤的,以及其他未按本辦法規定執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相關條款涉及辦稅事項公開內容的,應按相關要求進行公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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