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電網
維護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價工〔2007〕413號 2007年12月21日
省電力公司,各市物價局:
為促進農村電力事業發展,保證農村供電所的正常運營,現將《江蘇省農村電網維護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農村電網維護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電網維護費的管理,保障城鄉用電同網同價,減輕農村用戶的電費負擔,促進農村電力事業發展和城鄉電力管理一體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農村電網維護費的核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農村電網維護費是指保證農村電網資產的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農村電網維護費的管理監督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全省農村電網維護費的有關政策、定價原則和農村電網維護費標準,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電網維護費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工作。
第五條農村電網維護費按照適度從緊原則核定,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條農村電網維護費由農村電網的運行、農村電網資產的折舊、修理以及電能損耗等費用構成。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按照農村居民照明電量分流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和按照農村全口徑電量分流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在確定農村電網維護費標準時,各項費用的核價基礎及計算方法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農村電網資產是指現存所有農村電網資產,包括農網改造前形成的資產以及農網改造后新增的資產。
(二)運行費用包含服務于農村電網人員的工資及附加費用、管理費用等。
服務于農村電網人員的工資水平根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計算,并適當考慮工資增長指導線。
福利、保險、公積金等各種附加費用按政府有關規定計算。
管理費用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按一定區域的行業平均成本核定。
(三)折舊費用按農村電網資產原值乘定價折舊率核定。
(四)修理費用按農村電網資產原值乘以定價修理費率核定。
(五)資產保險費用按農村電網資產原值乘以定價保險費率核定。
(六)電能損耗包含綜合變損耗、農村電網線損和用戶計量表具損耗,作價公式為:
損耗費用=基本電價÷(1-損耗率)×損耗率×綜合變以下售電量
基本電價是農村綜合變以下各類用電量的加權平均電價。
各類用電量的電價是我省統一銷售電價中對應的用電類別的目錄電價。
第七條具體測算參數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在每年核定農村電網維護費標準時另行發文明確。
第八條農村電網維護費以市為單位核定,條件成熟時實行全省統一核定。
第九條為促進我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在核定農村電網維護費標準時,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進行全省統籌安排,具體比例按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農村電網維護費根據電量變化等情況,實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原則。
第十一條農村電網維護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市級供電企業統籌使用。具體使用實施細則由省電力公司制定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十二條農村電網維護費主要用于農村電網資產的運行、更新和維護以及保證農村電網穩定運行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農村電網維護費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年底結余結轉下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縣(市)級價格、供電部門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村電網維護費的收支情況向省轄市價格、供電部門上報,省轄市價格、供電部門審核匯總后于1月底前上報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第十五條供電企業應認真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標準,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電網維護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者,應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江蘇省農村低壓電網維護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工〔2002〕3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