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
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試行)的通知
蘇價本〔2007〕385號 2007年12月6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第42號令)和《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省政府第30號令),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省局制定了《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
——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試行)
第一條 為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及國家發改委制定《定價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范》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時審核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專門技術規范。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經營商品、提供勞務和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單位價值較高的有形資產。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審核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應遵循相關性原則。凡與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生產經營無關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一律不能計入定價成本。
第五條 審核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必須履行實地監審程序,核對相關的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應重點關注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固定資產的折舊、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以及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等,并檢查固定資產的總賬和明細賬。
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期限,或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的勞務的數量。如估計的生產總量、工作時間或行駛里程等。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其中,應計折舊額,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預計凈殘值,是指預計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處置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后的余額,等于固定資產原值乘以預計凈殘值率。預計殘值率可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消耗方式和工作環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計量),應當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取得成本包括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等,根據不同的取得方式其取得成本按下列方法確定: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增值稅、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如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固定資產借款費用、交納的相關稅金以及應分攤的其他間接費用等。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 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 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以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如接受捐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依據上述方法確定的新固定資產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上述所稱的“同類或類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規格、型號、性能、質量等級等特征(下同)。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或按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1. 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 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七)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第九條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十條 為保持定價成本的平穩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應采用年限平均法,不得采用加速折舊法。
某些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內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如總生產產品數量、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以及總工作臺班等能夠合理預計,且有明確規定的,可采用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但與年限平均法相比較折舊費用對定價成本的影響必須在成本監審結論報告中披露和說明。
第十一條 年限平均法又稱直線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
第十二條 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年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年工作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折舊應按月計提。當月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次月起計提折舊。當月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6)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7)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8)其他按照規定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原則上按本規范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計算(見附件),也可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在折舊年限規定的區間內合理確定。
第十六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十七條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原則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但后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允許計提折舊籌集更新改造資金的,該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可以計入定價成本,但應當在定價成本核定表中單獨反映。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資產的原值、使用壽命及年折舊費用:
(一)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
(三)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生產能力提高(如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
(四)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十九條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其攤銷費用視同固定資產折舊,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條 多項業務共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貢獻的大小(一般以銷售收入為依據)、資產占用時間(面積)比例、產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攤折舊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未涉及以及對照本規范無參照標準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年限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制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按照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審核參照本規范執行,但不得重復計算,即監審年度內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設備購置費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江蘇省物價局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