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中小企業局關于加快全省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7〕110號 2007年9月3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中小企業局《關于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
(省中小企業局二〇〇七年八月)
為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精神,現就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擔保機構實力
(一)對于由政府出資設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各地區要視財力情況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使市、縣(市)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分別達到1億元和3000萬元以上,增強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提高其融資擔保和風險防范能力。
(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以參股、委托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
(三)鼓勵企業、社會資金和外資進入信用擔保領域,興辦以社會資本為主體的擔保公司;鼓勵發展企業間互助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各類擔保機構相互補充、平等競爭的擔保體系。鼓勵擔保機構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開展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并購、重組,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優勢互補,促進擔保機構做強做大。
(四)省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擔保公司”)要進一步完善經營模式,通過再擔保、參股等方式,發揮放大功能,分散擔保風險,體現政策導向,促進市、縣(市)擔保機構信用增級,提高擔保能力。根據省擔保公司業務開展情況,省財政逐步增加其注冊資本金。
二、規范擔保機構運作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照《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加強財務管理,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保持擔保資產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擔保機構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存貸款、證券買賣等金融業務。
(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自主確定擔保項目,重點支持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節能環保、擴大就業的各類中小企業。要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擔保審批效率,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的服務;要積極創新,不斷推出有特色的擔保品種,擴大擔保覆蓋面,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優良的服務。
(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內部報告與警示、責任追究等內控制度,嚴禁違規操作;堅持風險分散原則,單筆在保余額和單戶在保余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所有者權益的15%,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行業和個別客戶上。
(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根據貸款企業的貸款原因、現金流量、企業經營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等,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合理確定反擔保措施和方式,適當放寬企業的反擔保條件。對小企業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擔保,不能提供全額有效資產抵(質)押的貸款擔保,可委托開展第三方資信評級,采取資產抵押和個人(企業)信用相結合的反擔保措施。
(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經營活動中,要重視收集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有條件的可建立受保企業信用檔案和信用信息庫。
三、加強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應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確立業務合作關系。鼓勵金融機構根據擔保機構的資本、信用和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建立風險共擔機制。金融機構要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發揮各自優勢,防范和化解中小企業信貸融資風險,促進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擔保機構應與金融機構密切協作,及時通報受保企業的有關信息,加強對受保企業的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
(十一)金融機構要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簡化審貸程序,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可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為促進我省擔保機構做大做強,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更好發揮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橋梁作用,省、市、縣政府應根據財力情況適當安排資金,支持全省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按低于國家規定標準收取保費以及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的給予適當補助,對再擔保給予支持。
(十三)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并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十五)省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擔保機構爭取和落實國家有關扶持政策。
五、加強服務和監管
(十六)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牽頭,省金融辦、省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江蘇銀監局參加,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金融辦、財政廳負責省擔保公司業務的指導和考核。市、縣(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推進。
(十七)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對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
(十八)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向擔保機構開放,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
(十九)建立擔保機構備案管理制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十)建立擔保機構業務考核制度。擔保機構定期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各級主管部門依據當年累計擔保金額、擔保放大倍數、擔保代償、小企業擔保金額等指標對擔保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策扶持的依據。
(二十一)建立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擔保機構的業務發展、風險控制、資金運用等經營狀況,建立健全信用評級制度,幫助擔保機構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二十二)省、市信用擔保協會要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搭建服務平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組織業務培訓和對外交流,開展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咨詢,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推進擔保機構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促進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