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費者協會關于印發《江蘇省消費者協會
推薦商品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蘇消協〔2008〕第20號 2008年10月14日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消費者協會(委員會):
為進一步規范推薦商品工作,省消協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5年7月7日制訂的《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管理辦法(修訂稿)
(1995年7月7日制訂,2008年10月修訂)
為更好地服務于江蘇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推薦商品活動,以履行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的職能,向廣大消費者公正、客觀地提供商品服務信息、指導消費,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推薦原則
(一)堅持企業自愿申報的原則;
(二)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原則;
(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堅持嚴格程序,加強審查,適時公示,擇優推薦的原則;
(五)堅持推薦商品期限制原則。
第二條 推薦范圍
(一)推薦商品以生活消費類為主,重點推薦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含量高、綠色生態、節能環保的商品;
(二)推薦商品注重設計新穎、質量過硬、適銷對路、有注冊商標且信譽度高以及在安全、衛生、價格、性能、服務等方面較好的商品。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省消協)根據消費者和市場需求情況,適時擬定具體推薦商品的范圍。
在我省市場有一定影響的外省優質名牌商品也可參加推薦。
第三條 組織機構
(一)江蘇省推薦商品認定委員會,由省經貿、質監、工商、商檢、物價、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在省消協任職的人員組成,負責推薦商品的審評;
(二)省消協常務理事會,負責推薦商品的審定;省消協秘書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三)市、縣(市、區)消費者協會,按照省消協的要求,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守法自律。企業注冊已滿3年,正常經營2年以上,并且能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勇于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2年內無因商品質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利所有權、偷逃稅款、環境污染、安全事故等被司法、行政機關處罰以及拖欠貸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二)規模達標。申報企業注冊資本、企業固定資產、凈資產、申報商品年銷售額、年利潤達到《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評審標準》。
(三)商品優質。申報的推薦商品在生產過程中應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等標準中的就高標準執行,并具備完善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商品質量。近三年內未發生商品質量事故。
(四)服務優良。申報推薦商品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等規定,具有健全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體系。
(五)信譽度高。申報推薦商品企業應遵守和執行中國消費者協會《良好企業保護消費者利益社會責任導則》以及省消協制定的相關規范要求。推薦商品應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和一定的社會滿意度。
第五條 不予推薦情形
(一)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二)申請商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屬國家限制生產或將淘汰的商品;
(三)在推薦商品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明,缺乏誠信的;
(四)在申請推薦期間商品抽檢不合格的;
(五)按照《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評審標準》評分,未達到良好分值的。
第六條 申報材料
推薦商品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申報表》;
(二)按照《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評審標準》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 推薦程序
(一)企業按照申報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消費者協會提出申請。縣級消費者協會進行初審,并逐戶實地檢查核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經濟戶口、12315數據庫信息,了解企業經營規模、有無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同時書面征求稅務、質監、物價、衛生、環保、人民銀行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后,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報市級消費者協會。
(二)省轄市消費者協會對縣級消費者協會上報的企業申報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復審。向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經濟戶口、12315數據庫信息,書面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的意見,同時可以通過問卷調查、網站公示等方式征求消費者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報省消協。
(三)省消協秘書處匯總各市申報的推薦材料,并進行相關審查:
1. 通過省經濟戶口、12315數據庫進行查詢核實;
2. 征詢省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的意見;
3. 通過省、市消協網站或其他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征求消費者意見;
4. 必要時采取市場抽樣,進行測試比較或組織到申報企業現場考查等方式進行檢查。
(四)推薦商品認定委員會對省消協秘書處審查合格的推薦商品材料全面審查,綜合各方面意見,最后報省消協常務理事會審定確認推薦商品名單。
(五)被推薦商品的企業與省消協簽訂以推薦商品質量、售后服務、品質擔保為主要內容的協議書。
第八條 推薦形式
(一)對確認推薦的商品由省消協發給推薦證書、牌匾,并以公告或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推薦結果;
(二)省消協可以以組織活動的形式將推薦的商品向消費者介紹并組織向省外推薦;
(三)省消協可應被推薦商品企業的要求,采取其它可行的方式向社會廣為介紹;
(四)被推薦商品在推薦期限內,其生產企業可以在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中使用“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的稱號和標志,并標明推薦有效期;
(五)推薦商品的有效期為2年。
第九條 推薦經費
經省物價部門批準,省消協將本著“取之于企業、用之于企業、服務于企業”的原則收取推薦商品費用。
第十條 推薦管理
各級消費者協會對獲得省推薦商品的企業,要加強日常監督。推薦期內,發現有違申報條件的,限期改正并報上級消協。省消協對未能按期改正的,撤銷推薦、收回牌匾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省消協有權對出現批量質量事故或發生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推薦商品,直接撤銷推薦、收回牌匾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兩年推薦期滿,如需繼續申報的,可減化評審程序采取復查方式確認。
第十一條 各市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消費者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1.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評審標準》(略)
2.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申報表》(略)
3. 《商品推薦協議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