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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10-20 14:41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全省退役士兵
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107號  2008年10月2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民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農林廳、省財政廳、省軍區政治部制訂的《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實施方案
(省民政廳 省勞動保障廳 省教育廳 省農林廳
 省財政廳 省軍區政治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

  
       為確保我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順利有序進行,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蘇辦發〔2008〕21號),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培訓對象
       (一)參加培訓的對象
       從2008年冬季開始,凡我省接收的城鄉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和選擇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轉業士官都可以參加政府組織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1. 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士官;
       2. 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符合規定退出現役并具有勞動就業能力的;
       (2)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國務院、中央軍委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不動員參加培訓的對象
       1. 已取得大專以上文憑或職業資格證書的;
       2. 已安置工作崗位的;
       3. 從企事業單位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復工、復職的。
       (三)不予批準參加培訓的對象
       1. 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役的;
       2. 弄虛作假,仿造涂改檔案材料的;
       3. 被部隊開除軍籍、除名、勞動教養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 退役后不按規定時限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報到的;
       5. 被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訓形式
       (一)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
       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是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的主要形式。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參加技工院校中級技能培訓,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鑒定合格發給中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和技工院校中級班畢業證書;參加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含農業職業技術院校)技能培訓,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發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歷畢業證書,經鑒定合格發給中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參加技工院校高級技能培訓,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鑒定合格發給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和技工院校高級班畢業證書;參加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含農業職業技術院校)技能培訓,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發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專學歷畢業證書,經鑒定合格發給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參加中級技能培訓。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學歷教育
       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必須參加全省統一考試。根據省民政廳等12部門印發的《江蘇省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蘇民安〔2005〕2號)規定: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檔總分可增加30分;榮立三等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轉發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聯字1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選擇回原學校復學的,剩余學制時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由政府承擔,標準按蘇辦發〔2008〕2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短期職業技能培訓
       退役士兵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培訓時間為3-6個月,經考核合格,由承訓單位發給培訓證書;經鑒定合格,發給初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由各縣(市、區)組織安排。
       三、宣傳動員
       省民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發送公開信,印發報讀指南,在省各級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和省軍區政工網開辟專欄等形式,廣泛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宣傳發動工作,大力宣傳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準確宣講解讀有關政策。各地也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宣傳發動力度,并及時開通報名咨詢電話、設立咨詢點,認真做好政策咨詢和解答工作。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動員,讓廣大退役士兵理解黨和政府的關愛,了解參訓程序,明確參訓要求,踴躍報名參訓。
       四、招生入學
       (一)預測參訓人數。各縣(市、區)民政局會同當地兵役機關通過調查摸底,預測退役士兵參訓人數等情況,并于每年6月底前,逐級匯總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在每年7月底前向省勞動保障廳、教育廳、農林廳、財政廳提供當年退役士兵參訓的預測情況。
       (二)確定承訓學校。勞動保障、教育、農林等部門應選擇省級以上重點技工院校、中高等職業學校承擔培訓任務。承訓學校已開設的技能性較強的專業都要面向退役士兵開放。同時各承訓學校還要創造條件,新設一批市場需求量大、就業面廣、就業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專業,供退役士兵選擇。
       (三)下達招生計劃。省勞動保障、教育和農林部門根據省民政廳提供的當年退役士兵參訓預測情況,大體按6∶4的比例編制招生計劃,9月底前會同省民政、財政部門下達招生計劃。招生計劃可根據報名情況作相應調整。
       (四)發布招生信息。市、縣(市、區)民政局根據省下達的招生計劃,會同同級勞動保障、教育、農林部門和招生學校于10月底前發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應包括:招生學校名稱、專業和學制、招生人數,以及相關專業所對應的學歷要求等。
       (五)自主報名入學
       各縣(市、區)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報名機關,接受退役士兵報名申請。各市、縣(市、區)民政局應把招生信息、報名方法、參訓程序及有關事項,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和部隊政工網公開發布。
       退役士兵在退役當年12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報名申請,在招生計劃內自主選擇學校和專業,自行填報志愿。報名時須提供退役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江蘇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個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名的,報名時間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確有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報名參訓的,可自退役之日起兩年內報名參訓。
       民政部門會同當地兵役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參訓資格的審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招生報名工作由當地民政部門與招生學校直接對接。各承訓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配合當地民政部門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學校于2月10日前發放入學通知書。退役士兵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入學手續。
       (六)統計匯總數據
       各級相關部門和承訓學校要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學和實際就讀情況的統計匯總工作。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如實填寫《江蘇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名冊》和《江蘇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報名情況匯總表》,并于1月31日前逐級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于2月15日前分別向省勞動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各承訓學校要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招生錄取情況,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于2月15日前提供給省民政廳、財政廳。
       各縣(市、區)民政局在開學后要及時對退役士兵實際入讀人數進行核實,分別于3月底、9月底前上報省轄市民政局;省轄市民政局對各地實際入讀人數情況進行復核匯總,分別于4月底、10月底前上報省民政廳。
       五、教學管理
       (一)科學合理編班
       退役士兵入學后,各承訓學校要組織摸底考試和問卷調查,了解和掌握每個退役士兵學員的知識水平和思想動態,針對其特點和需求,編入相應班級。
       (二)完善規章制度
       各承訓學校應根據退役士兵學員的特點,以現有的學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為基礎,進一步修訂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可邀請承訓學校所在地兵役機關指派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優秀干部,掛鉤指導學校有關管理工作。充分發揮退役士兵學員自我管理的作用,組織學員積極參加黨團活動,并推選優秀學員擔任學校黨團組織和學生會干部,參與學校、班級日常管理,發揮其模范帶動作用。
       規范退役士兵學員的檔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學前,民政部門要將退役士兵學員名單和退役登記表的復印件(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及時移交給承訓學校。各承訓學校要為退役士兵學員建立在校期間的學籍檔案,退役士兵學員離校時,必須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三)強化思想教育
       各地各部門、各承訓學校應對退役士兵學員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導他們珍惜機會,努力學習,立志成才。各承訓學校可通過專題報告、學習座談、參觀企業、技能成才典型經驗介紹等多種形式,在退役士兵學員中廣泛深入開展光榮傳統教育、時事形勢教育、政策法規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特別是要把法律知識作為培訓教育的重要內容,不斷增強退役士兵學員法制意識。
       (四)加強心理輔導
       各承訓學校要把退役士兵學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工作作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課內與課外、教育與指導、咨詢與自助相結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體系。有條件的學校可建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職人員,切實做好心理咨詢工作。通過開展靈活多樣的心理輔導,幫助學員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增強克服困難、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狠抓校風校紀
       各承訓學校要努力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良好校風、學風的形成。對退役士兵學員既要關心愛護,又要嚴格管理,切實維護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和校規校紀的學員,各承訓學校應按照“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進行嚴肅耐心的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員,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并報受處分學員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等部門備案。
       (六)注重培訓質量
       各承訓學校應針對退役士兵特點,科學合理編制教學計劃,理論課以實用、適度為原則,技能課以實操、實訓為主體。參加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學員,安排實操實訓時間不少于半年,著重幫助退役士兵學員盡快掌握技術技能,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嚴格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對退役士兵學員主要考核其專業技能水平,適當考核專業理論和文化知識。各級技能鑒定機構要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及時接受承訓學校退役士兵學員的技能鑒定申請,經鑒定合格的要按時向學員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六、就業服務
       (一)面向社會需求,積極推薦就業
       各承訓學校按照“誰辦學、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高度重視退役士兵學員就業推薦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層層明確責任,加強對就業推薦工作的組織協調。要采取多種措施,通過多種渠道,積極指導、幫助并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學員就業。
       (二)開展校企合作,實現培訓就業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學員特點的校企合作機制。承訓學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關系的同時,要進一步拓展渠道,選擇一批規模大、效益好的企業作為合作對象。學校要加強與企業的溝通和協調,根據企業需求設置專業和課時,采取訂單、定向培訓方式,積極為企業培訓急需人才。學校、學員以及企業三方共同簽訂《退役士兵學員就業意向書》,明確學員培訓和就業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企業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主動為學員提供實習場所,指導學員實訓實操,安排學員頂崗實習,優先接收安置符合條件的學員,實現退役士兵學員培訓與就業的良性互動,促進學員穩定就業。
       (三)搭建就業平臺,創造就業機會
       各級勞動保障、教育和農林部門,要依托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與用工單位雙向選擇的平臺;建立并完善就業服務網絡,及時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服務,為退役士兵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幫助退役士兵盡早實現就業。
       (四)落實優惠政策,鼓勵自謀職業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大力宣傳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積極促進退役士兵轉變就業觀念。退役士兵培訓后選擇自謀職業的,要認真落實社會保障、收費、稅費、貸款等各項優惠政策,幫助他們利用一技之長,創辦經濟實體,從事個體經營。
       七、經費保障
       (一)培訓資金標準和使用范圍
       退役士兵參加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資金,其中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技能鑒定費等)、住宿費4000元,生活補助費3500元。
       參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資金,其中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技能鑒定費等)、住宿費5500元,生活補助費3500元。
       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資金,其中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技能鑒定費等)、住宿費400元,生活補助費350元。
       (二)培訓資金籌集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經費由省、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對經濟困難地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所需資金給予全額補助,其他地區培訓經費由當地政府解決。各地應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退役士兵參訓預測人數和資金補助標準,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各級各有關部門宣傳動員、組織協調、就業服務等所需工作經費,同級財政應統籌安排。
       (三)培訓資金撥付和管理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會同承訓學校行政主管部門,對承訓學校實際培訓人數按生源地進行核實。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實際培訓人數和學制核定補助資金,直接撥付承訓學校。資金采取年初部分預撥,年底根據績效考核結算的辦法安排。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范圍。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及承訓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培訓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追蹤問效制度,對承訓學校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考評。具體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操作。
       八、檢查考核
       為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根據總體目標任務,明確工作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檢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標考核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
       (一)對市、縣(市、區)政府的考核
       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是政府的重要職責,要對市、縣(市、區)政府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視程度、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情況進行考核,要求做到政府及各相關部門一把手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具體負責;部門職責明確,相互協調配合,培訓工作組織得力、規范有序;嚴格執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職業技能培訓政策,結合當地實際完善有關措施,規范操作程序;財政安排培訓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按規定渠道和標準撥付。
       (二)對相關部門的考核
       民政部門是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牽頭部門,要對其培訓工作的統籌銜接、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要求做到協調配合宣傳部門,廣泛進行宣傳發動,實際參訓人數達到應參訓人數70%以上;深入調查摸底,準確預測退役士兵參訓人數;有序組織實施培訓,制訂計劃科學合理;招生報名工作縱向銜接、橫向對接,考核檢查及時到位。
       勞動保障、教育、農林等部門是承訓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其招生計劃制訂、承訓學校確定、指導教學管理、幫助推薦就業等情況進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時下達招生計劃,擇優選擇承訓學校,指導承訓學校科學設置專業、統籌調配師資力量、合理安排理論教學和實操實訓。
       財政部門是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主管部門,要對其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訓資金安排及時足額到位,資金補助達到規定標準,經費撥付符合程序,經費管理嚴格規范。
       (三)對承訓學校的考核
       承訓學校是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的實施主體,要把退役士兵學員的培訓合格率和實際就業率作為考核評估承訓學校績效的重要內容,要求做到明確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對本校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一名分管校長專門負責;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確保校園無重大不良事件發生;按規定使用培訓經費;重視退役士兵學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學員在校操行優良率達95%以上;保證培訓質量,學員技能培訓結束時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雙證”獲取率達95%以上;堅持以實現穩定就業為培訓目標,學員取得“雙證”后三個月內實現就業的達95%以上,就業后用人單位滿意率達80%以上,學員就業滿意率達80%以上。
       (四)對退役士兵學員的考核
       加強對退役士兵學員的思想品德、學習態度、培訓成績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端正學習態度,勤奮努力學習;增強自律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熱愛集體,團結互助,踴躍參加學校和班級各項活動,積極營造和諧的學習氛圍;認真學習理論知識,積極參加技能訓練,按時完成學習培訓任務,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在地方政府或承訓學校的指導幫助下,順利實現就業。退役士兵每學期入學后先行墊付20%的學雜費,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訓時各承訓學校予以返還。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對市級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的考核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縣級政府的考核由市級政府組織,對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的考核由省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對承訓學校的考核由同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退役士兵學員的考核由承訓學校組織。要將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與地方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評、雙擁模范城(縣)創建結合起來,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成效顯著的政府及部門要給予通報表揚。對績效好的學校可根據承訓學校辦學條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計劃;對績效差的學校,除給予批評外,視情削減其年度招生計劃,直至取消其培訓資格。對表現突出,成績優良的學員,由承訓學校發放獎學金、通報表彰,優先推薦就業;對違反紀律的退役士兵學員要加強教育,嚴肅處理。

  附件1:    

 

 

   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管理,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順利實施,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蘇辦發〔2008〕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的專項資金。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經費由省、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經濟困難地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由省財政全額補助,其他地區培訓經費由當地政府安排。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預測的退役士兵參訓人數和省統一規定的補助標準,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標準和使用范圍:
       (一)參加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資金,其中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技能鑒定費等)、住宿費4000元,生活補助費3500元。
       (二)參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資金,其中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技能鑒定費等)、住宿費5500元,生活補助費3500元。符合復學規定的退役士兵選擇復學的,剩余學制時間內的補助經費按此標準執行。
       (三)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資金,其中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技能鑒定費等)、住宿費400元,生活補助費350元。
       第四條 退役士兵參加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申報和撥付程序: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承訓學校將接收的退役士兵花名冊、資金申請報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補助申請表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各省轄市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于1月31日前報省行政主管部門。
       (二)2月15日前,省民政廳會同省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匯總,經省財政廳確認后,由省財政廳、民政廳下達各地財政局、民政局和承訓學校,同時抄送省勞動保障、教育、農林等部門。
       (三)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確認的參訓人數,按年度經費的70%比例預撥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
       (四)每年3月底、9月底前,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完成在訓退役士兵學員人數核實工作;4月底、10月底前,各省轄市民政部門匯總后報省民政廳。
       (五)每年年底前,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注冊參訓學員人數、績效考核情況進行資金結算,下達年度全部補助資金。
       (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承訓學校。
       第五條 退役士兵參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以及退役后復學的,由就讀院校逐級向省教育廳申報,經省民政廳、財政廳復核后,按本辦法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條 退役士兵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由承訓學校(機構)于每年4月、10月底前逐級申報至省行政主管部門。省補地區經省民政廳、財政廳復核后,按規定標準撥付資金;其他地區經當地民政、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標準撥付資金。
       第七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生活補助每年按10個月計算(寒、暑假除外),由承訓學校按月直接打入退役士兵校園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八條 退役士兵入學后,每學期先自行墊付20%的學費,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訓時,各承訓學校予以全額返還。未按要求完成培訓的,其自行墊付的學費不再返還,財政部門在安排下一年度經費時將相應扣減。
       第九條 同級民政部門會同承訓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的合格率和就業率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省民政廳和相關省行政主管部門。各級財政部門結合考核結果安排承訓學校下年度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對“雙證”獲取率在95%以下的學校,財政部門在安排下年度經費時,按當期不合格人數學習期間學雜費的15%予以扣減;對取得“雙證”后三個月內就業率低于95%的學校,財政部門按取得“雙證”未就業人數學習期間學雜費的15%予以扣減。
       第十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術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范圍。承訓學校應將該項資金單獨核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承訓學校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追蹤問效制度,每年10月份對承訓學校退役士兵培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考評,并將考評結果上報省財政廳、民政廳。
省民政廳、財政廳每年11月份對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考核,通報抽查考核結果,并將抽查考核情況作為安排下年度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承訓學校退役士兵培訓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對單位或個人騙取、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2、3、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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