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
未成年犯義務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
蘇司通〔2008〕114號 2008年10月23日
各市教育局,省監獄管理局:
長期以來,未成年犯管教所對未成年犯開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教育挽救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按照黨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現就進一步做好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在押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的意義
教育挽救未成年犯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一項關系未成年犯生存發展、家庭幸福和睦及社會和諧穩定的系統工程,是平安江蘇、法治江蘇建設的重要方面。將在押未成年犯義務教育納入本省義務教育總體規劃和工作范圍,并進一步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體制和管理機制,確保未成年犯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體現了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立足挽救、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工作要求,是實踐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項措施,有助于為未成年犯釋后融入社會奠定基礎。
二、義務教育對象
關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罪犯。
三、組織管理
(一)省教育廳將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工作納入全省實施義務教育的總體規劃。
(二)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工作,在省監獄管理局的領導下,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負責組織實施。
(三)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所在地的句容市教育局負責教學業務管理,由句容市教育局確定一所初中和小學在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設立分校,派出專職教師實施教學。
(四)句容市教育局督導室把未成年犯義務教育列入義務教育督導范圍。
四、教育經費
由省監獄管理局依據江蘇省義務教育的辦學標準和教學計劃,并結合未成年犯義務教育的特殊要求,提出實施義務教育校舍建設經費、經常性經費(包括教師聘用經費)和設備設施配備標準,省財政廳將所需經費納入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年度預算。
有關教師聘用的經費和教學經費,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與句容市教育局具體商定。
五、教育教學與學籍管理
(一)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按照江蘇省義務教育計劃安排教學,可考慮文化基礎差異、人員流動性等情況分層次實行,靈活安排。具體由句容教育局與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共同商定編制教學方案。教材版本與句容市義務教育使用的教材版本相一致。
(二)未成年犯義務教育的教學業務管理工作按市、縣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句容市教育局指定學校承擔。被指定的學校每學期要將未成年犯義務教育教學計劃和教學開展情況上報句容市教育局。句容市教育局要對指定學校在課程設置、教師培訓、質量考核等教育教學業務方面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
(三)未成年犯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學籍關系掛靠在指定學校,由句容市教育局按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各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管理。
(四)未成年犯刑滿釋放后,由戶籍所在地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或參加升學考試。
六、協調機制
(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監獄管理局建立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商討研究解決在落實未成年犯義務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保障未成年犯義務教育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與句容市教育局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句容市教育局要明確一位分管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加強溝通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與困難,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