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監局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江蘇省金屬非金屬
地下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蘇安監〔2008〕162號 2008年10月30日
各市安監局:
現將《關于規范江蘇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規范江蘇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下簡稱地下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提高安全監管效率與水平,促進地下礦山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實施原則
適用范圍:本意見適用于全省各級安監部門對轄區內地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實施原則:實行屬地監督管理原則。縣級以上各級安監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轄區內地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監管職責
1. 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檢查礦山企業對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2. 制訂本地區地下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辦法及工作制度;
3. 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的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
4. 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企業的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情況;
5. 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的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6. 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的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做好權限范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備案以及安全竣工驗收工作;
7. 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事故的預防措施及組織落實情況,督促企業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
8. 參與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事故和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
9. 對地下礦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報告實施監管,建立、健全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安全基礎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礦山企業安全狀況、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檔案、礦山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監督檢查記錄、事故處理情況等;
10. 做好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對事故原因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
11. 對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安全條件論證以及安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2. 有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
1. 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屬地監管原則。縣(市、區)市兩級安監部門另有協定的,按照協定要求處理。
2. 基本要求:
(1)各級安監部門應對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及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各級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完成審查和驗收工作,并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單位;
(3)縣級或市級安監部門在組織對轄區內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上一級安監部門和省級安監部門有關人員參加;
(4)經審查同意和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報上一級安監部門備案。
四、許可證頒發管理
1.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省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2.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辦程序:
(1)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下礦山企業向所在地市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市級安監部門受理后,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和有關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2)市級安監部門在對申請材料和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后,形成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同上報省級安監部門;
(3)省級安監部門在對市級安監部門初審意見、申請材料和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后,按照有關規定,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3. 對于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關閉的地下礦山,各級安監部門應及時收繳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逐級書面上報有關情況,由省級安監部門按照法律程序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五、監督檢查
1. 各級安監部門依法對地下礦山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基本內容:
(1)礦山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2)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崗位操作規程等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3)礦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礦山安全投入以及工傷保險費用繳納情況;
(5)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
(6)礦山開采應該保存的圖紙以及根據實際情況變化而及時更新情況;
(7)礦山安全生產現場狀況;
(8)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及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9)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應當檢查的其他事項。
2. 監督檢查的基本要求:
(1)負責直接監管地下礦山的安監部門每半年應對轄區內所有地下礦山進行至少一次現場安全檢查,應當每年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轄區內所有地下礦山進行一次系統審查;市級安監部門應當每年對轄區內所有地下礦山進行至少一次現場安全檢查;省級安監部門應當每年至少抽取全省四分之一的地下礦山進行一次檢查;
(2)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情況,制定相應的年度檢查計劃,確定對各地下礦山的檢查內容及重點;
(3)安監部門對地下礦山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時,應事先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擬定檢查方案,確定檢查重點,必要時,應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4)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執行公務活動中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3. 現場監督檢查程序:
(1)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進入地下礦山現場檢查,應當首先向被檢查礦山企業出示有效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件;
(2)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事故調查處理等安全生產情況;
(3)查看有關安全管理臺賬,檢查礦山設備設施使用、檢查、檢測、維修和管理情況;
(4)檢查地下礦山企業應保存的設計文件和圖紙,其內容應包括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圖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下和井上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5)對照開采設計或方案,檢查礦山開采是否按照設計或方案進行,礦柱、巖柱的保留和保護是否符合設計規定要求;
(6)審閱有關記錄,查看礦山對作業場所的通風、氣候條件以及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的檢查、監測情況;
(7)檢查礦山針對冒頂、片幫、水災、水害、火災、炮煙中毒等事故隱患制定的預防措施以及落實情況;
(8)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被檢查地下礦山的基本情況以及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結果、處理意見等事項記錄在檢查表中。檢查表必須有檢查人員(包括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的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9)對檢查中發現的地下礦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或事故隱患,要立即予以糾正或限期改正。
4. 現場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1)檢查結束后,安監部門應當對檢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于違法違規行為超出本級安監部門行政處罰權限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一級安監部門;
(2)對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的地下礦山企業,安監部門應在限期屆滿或事故隱患排除后進行復查。復查結束后,檢查人員必須將復查情況和結果記入工作臺賬。
六、其他要求
1.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地下礦山的實際,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并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2. 各級安監部門可根據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的實際,參照本意見的檢查表,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檢查表。
3.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地下礦山的實際,按照本意見要求,建立轄區內所有地下礦山企業的安全基礎檔案。基礎檔案中的監督檢查記錄包括檢查記錄、復查記錄以及有關行政文書等內容。
附件:《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