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江蘇省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79號 2008年8月1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制訂的《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
為進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加快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實施機制,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并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貸款性質與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以下簡稱開行江蘇省分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擔保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3)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并被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4)學生入學前戶籍與其家長戶籍均在貸款申請受理機構所在轄區內。(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對孤兒、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戶子女優先資助。
二、貸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貸款額度,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貸款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二)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后2年為“不還本金、只付利息”的寬限期;學制超過4年或應屆畢業生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延長寬限期,但貸款期限不變。
(三)貸款利率執行人民幣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不上浮。學生在校期間不支付利息,畢業當年9月1日起全額自付利息;畢業后第3年起按“等額本金法”歸還貸款本金。本息一年結算一次,提前還款的除應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費用。
三、業務管理
(一)管理體制。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緊急通知》(蘇教財〔2007〕49號)要求,盡快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工作人員、經費和設施,負責經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受理、發放、回收等業務工作。省財政廳對成立的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給予開辦費補助。開行江蘇省分行對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運行經費給予補貼。
(二)貸款總額。各地各高校的年度貸款總額度,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商開行江蘇省分行,于每年3月按上年度高考錄取人數和在校生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適當向蘇北、蘇中及黃茅老區和其他經濟薄弱地區傾斜,向緊缺、艱苦專業傾斜。
(三)資格審核??h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分別負責新生和在校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格的審核工作。通過資格審核的學生名單是確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對象的主要依據,各地各高校要嚴格把關,確保資助對象符合規定條件。資助對象疏漏或不符合條件學生通過審核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須承擔相應責任。
(四)資金結算。開行江蘇省分行或其代理機構負責審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借款學生信息、提款與還款數據,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省分行或其代理機構設立資金結算賬戶。貸款發放統一采取開行江蘇省分行委托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向學生所在高校轉賬方式。還本付息時,開行江蘇省分行或其代理機構憑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表單從學生借款賬戶中扣收。
(五)貸款回收。各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開行業務管理平臺測算應回收的貸款本息資金明細,催收到期貸款,管理信貸檔案。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指導并督促各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建立與借款學生及其家庭的貸后聯系制度。
(六)風險管理。教育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合理分工、明確職責,建立健全預防、控制和追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的有效機制。建立由開行江蘇省分行專戶管理的風險補償資金。對管理績效較高、違約率較低、實際損失低于風險補償金的市、縣(市、區),低于部分獎勵給該地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如實際損失高于風險補償金,超出部分由市、縣級財政和開行江蘇省分行各承擔一半。
四、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江蘇籍學生在中央部委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由省財政承擔。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貸款發放額的15%一次性建立。江蘇籍學生在中央部委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由中央財政和我省共同承擔,我省承擔部分由高校按貸款發放額的1%承擔,其余由省財政承擔。
(三)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財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劃撥。
五、工作要求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教育廳、財政廳會同開行江蘇省分行組織開展,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開行江蘇省分行(或其代理機構)具體實施。各地各部門要從保障和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完善工作機構,研究制定措施,及時安排資金,確保資助政策落實到位。教育、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細化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要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宣傳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介紹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具體政策和實施辦法,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人人明白,使廣大學生知曉受助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此前印發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文件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