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息產業廳關于發布《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信軟〔2008〕58號 2008年7月5日
各市軟件產業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我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科學管理,確保項目質量和效益,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驗收管理,依據《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信息產業廳根據《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業專項經費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及有關材料,組織項目驗收。
第三條 項目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引入科學的評價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在項目執行期內按項目合同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專項經費。
第二章 驗收申請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項目完成后的半年內提出驗收申請,因客觀原因半年內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合同到期的一個月前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報告,通過省轄市軟件產業主管部門報省信息產業廳審批。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也可直接報省信息產業廳審批。對申請提前驗收的項目,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六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受市場及技術等原因的影響須調整項目目標或投資總額在20%以上的,應報省信息產業廳批復,并按批準調整后所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間進行驗收。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時,須填寫《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業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申請表》。并如實提供以下驗收材料(其中專項經費審計報告需要經過我廳認可的社會獨立機構審計):
1. 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業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申請表;
2. 經立項批準的項目申報書和項目合同書;
3. 項目工作總結;
4. 項目研發及產業化報告;
5. 項目經費決算表(加蓋財務部門印章);
6. 項目專項經費審計報告;
7. 購置設備、儀器及軟件等清單;
8. 項目所獲成果、專利等佐證材料。
第八條 省轄市軟件產業主管部門應對全部驗收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基本符合驗收要求后,向省信息產業廳提出驗收申請。驗收申請報送省信息產業廳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處。
第九條 申請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其驗收申請不予批復:
1. 未完成經批準的項目申報書和合同規定的項目目標;
2. 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不真實;
3. 擅自修改合同或項目申報書的項目目標和內容;
4. 項目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或未通過專項經費審計;
5. 超過合同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經批準的。
第三章 驗收組織管理
第十條 省信息產業廳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處會同相關處室,根據項目規模及執行情況,研究確定是否委托驗收。由省信息產業廳驗收的項目,驗收組組長由省信息產業廳派員擔任。委托驗收的項目,根據驗收委托書,由各市軟件產業主管部門派員擔任驗收組長。驗收組中其他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由省內外技術、管理及財務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能作為驗收組專家。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批準的項目申報書、項目合同約定的內容和項目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驗收程序如下:
(一)查閱:查閱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驗收文件。
(二)審查:根據驗收方案,對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財務數據、業務資料和文字記錄進行審查。
1. 審查方法包括抽樣、核對、審閱、計算、比較分析、賬戶分析、實地觀察、查詢、調查等;
2. 審查抽樣采取隨機抽樣,抽樣比例由驗收小組根據工作量和具體情況決定。
(三)現場查驗: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查實的情況,應通過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通過實地查看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證明材料,記入驗收工作底稿。驗收人員收集證明材料時,應不少于兩人,對需要調查取證的問題,證據要充分。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
(四)分析:對驗收中認定的事實及有關資料進行整理和比較分析,以確定查證的問題。
(五)評價:對照審閱和查驗的情況事實進行綜合和判斷,對驗收內容做出驗收結論。對驗收事項的評價,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檢查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或證據不足,或缺乏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暫不作結論性評價。
通過第一次核查、查驗、分析和評價后,如果還有未解決的問題或對有些事實仍有疑點,需再次進行驗收,直至把事實和問題查清楚為止。
第十三條 驗收組專家應認真審閱項目驗收材料,通過現場考察等方式,收集和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相關情況,獨立、負責任地發表意見,驗收組按規定形成驗收結論意見。
第四章 驗收審批與管理
第十四條 省信息產業廳根據項目驗收申請和結論意見,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符合驗收要求的,發放《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項目驗收證書》。
第十五條 對合同到期后不能進行驗收的,或驗收未能通過的項目,省信息產業廳、財政廳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并根據檢查審計結果,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通報,收回結余資金,并在三年內停止受理該單位申報的專項經費項目。
第十六條 《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項目驗收證書》由省信息產業廳統一編號。
第十七條 在項目通過驗收后的兩年內,省轄市軟件產業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省信息產業廳對驗收項目進行跟蹤調查和統計,及時上報有關數據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專項經費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應對企業誠信及驗收材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總責。對在驗收工作中出現的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省信息產業廳將連續三年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驗收小組應對驗收報告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出現瀆職等行為,按有關規定論處。
第十九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應維護被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并保守其技術秘密,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技術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