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蘇發〔2008〕15號 2008年7月21日
各市、縣(市、區)委,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切實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省委、省政府決定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必要性
財政管理體制是調節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杠桿。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從2001年實施7年來,較好地調動了各級政府加快發展、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全省財政收入保持較快增長,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事業快速發展。但目前體制的一些政策與科學發展要求已不完全相適應,主要表現為:分配政策促進經濟發展注重“快”多、突出“好”少,對科學發展的引導作用不夠明顯;省級財力下傾不夠,不利于地方更好地推進統籌發展;一些經濟相對薄弱縣鄉公共服務支出剛性增長超過財力增長,出現新的收支矛盾;少數轉移支付縣財力水平超過非轉移支付縣,轉移支付政策有待完善。因此,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要求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二、調整的指導思想與原則
調整的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省委十一屆三次和四次全會精神,改革分配體制,加大激勵力度,建立有利于推動又好又快發展的新型財政管理體制,積極引導地方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積極促進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全面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進程。調整的原則:
(一)突出科學發展導向。把地方發展積極性引導到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上來,讓經濟發展方式轉得快、轉得好的地方多得益。
(二)體現財力向下傾斜。在省與市、縣收入劃分級次和既定利益不變的基礎上,有利于在推進科學發展中使新增財力更多地向下傾斜,增強地方統籌發展能力。
(三)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堅持財政管理體制全省統一,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同時,兼顧地區發展差異,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三、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改革營業稅和增值稅分配政策。為有力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營業稅、增值稅集中政策作較大調整。地方營業稅以2007年為基期年,對增量部分省不再集中,全額留給地方;對地方新引進的銀行保險機構(即指2007年底前省內所沒有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含已有機構在省內再新開設的營業機構)繳納的營業稅,由省給予50%的返還獎勵。地方增值稅(即地方25%部分)以2007年為基期年,對增量部分省統一集中50%,同時相應調整出口退稅超基數負擔比例。其中,對利用新能源發電企業繳納的地方增值稅增量部分,全額留給地方;對新辦火力發電廠增值稅25%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級,按區域發展要求實行不同的返還政策。
(二)加大對資源類主要稅收的調控。為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減少盲目建設,規范市場秩序,并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除耕地占用稅省仍按總額集中50%外,以2007年為基期年,對地方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契稅等四稅增量省統一集中30%。
(三)調整對其他財政收入集中政策。為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增強地方統籌發展能力,以2007年為基期年,除對企業所得稅和罰沒收入增量仍由省集中20%之外,對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資源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等地方其他稅收收入增量和預算內非稅收入增量,省均不再集中,全額留給地方。
(四)提高縣鄉基本公共支出最低保障水平。為增強經濟相對薄弱縣特別是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按照“發展快不少補、發展慢不多補,增人不多補、減人不少補”原則和縣鄉同一支出標準要求,核定2007年各縣(市)應有(標準)財力,再依據民生、公檢法司等現行最低支出標準,核定各縣(市)基本公共支出標準需求(包括基本運轉和基本公共服務)。對標準財力低于標準需求的標準缺口由省補助80%,并列入基數,不足部分由縣(市)用新增財力彌補。省補資金首先用于彌補鄉鎮財政收支缺口。
(五)實行蘇北蘇中開發區以獎代扶。對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當年實際到帳外資或出口額、業務總收入、入庫稅收收入等指標達到全省平均增幅的蘇北、蘇中地區省級以上開發區(每個市縣限一個),每年給予1000萬元/市、500萬元/縣(市)平臺提升專項獎勵。在享受南北掛鉤共建區中園基礎設施建設貼息獎勵政策期間的市不再同時享受上述獎勵。
(六)完善省集中收入全返獎勵政策。以2007年為基期年,對省脫貧攻堅重點縣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實行全額返還獎勵;對2007年前享受全額返還政策的其他市縣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若當年增值稅增幅達到全省市縣平均增幅的,實行全額返還獎勵,反之,則僅就當年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按80%返還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發展經濟,幫助農民脫貧致富。
(七)實行全面小康推進獎勵。根據省統計局每年小康建設進程監測結果,當年小康進程綜合測算指標值(百分制)比上一個獎勵年份(其中2008年與2007年相比)每提高1分,對省脫貧攻堅重點縣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其他縣(市)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達到小康指標時,再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獎勵資金用于小康社會建設。
(八)建立生態建設轉移支付制度。根據主體功能區建設規劃的要求,加大對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的轉移支付。適時建立健全農業穩定發展轉移支付制度,保護基本農田和糧食安全,保障產糧大縣基本公共服務需要。逐步建立濕地保護、節約資源、限制污染等生態保護轉移支付制度,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九)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涉及民生等公共性轉移支付,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依據上一年標準財力水平,采取點面結合、統籌兼顧,結合公共服務需求等相關因素實施,并向省脫貧攻堅重點縣適當傾斜。對發展性轉移支付,按照特定目標和支持方向,及經濟相對薄弱地區優先的原則,以項目為依托、以激勵為導向、以效果為標準,實行以獎代補。
(十)實行財政收入增收獎勵。對當年稅收收入增幅超過全省市縣平均增幅和新增上交省收入較多的市縣,給予表彰和獎勵。
以上政策措施,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一定5年,如遇國家調整財政體制則進行相應調整。原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激勵政策不再執行。其他未盡事項仍按原財政管理體制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調整的配套措施
(一)推進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目前一些鄉鎮財政狀況不適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需要。要科學合理劃分縣鄉事權和各自財政收支范圍,不得把鄉鎮收入收歸縣級,不得把市縣支出責任(如義務教育)轉嫁給鄉鎮。從2008年起,縣域開發區中鄉鎮引進企業稅收收入增量主要留歸鄉鎮;按照縣鄉相同支出標準和鄉鎮支出責任,合理確定鄉鎮財政支出基數,對鄉鎮財力缺口用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彌補后仍有缺口的,由縣級財政補足;市縣委托鄉鎮承辦事務應足額下撥經費。積極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整合事業站所,精減富余人員,節減財政支出。加強鄉鎮財政管理,規范鄉鎮收支行為。
(二)整合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是調節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和優質資源。按照“整合存量、優化增量、有進有退、突出重點”的要求,合理整合省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優化支出結構,有效解決目前資金項目過多、用途交叉、使用分散和重分配、輕績效等問題,集中力量舉辦影響全局發展、為發展打基礎的大事、難事。建立健全省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制度和績效評價機制,實行使用效果向政府報告制,并逐步予以公開,擴大監督范圍。今后,新設省級專項資金,必須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
(三)規范財政體制外分配秩序。全面清理省對市縣、市對縣預算外收入分配事項,堅決取消不符合財權與事權匹配要求的集中收入項目,規范保留項目收入集中行為。今后省、市兩級不得擅自出臺集中下級收入的政策,確需出臺的,必須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
(四)加強稅收收入征收管理。依法征收稅收收入,營造公正納稅環境,做到應收盡收,制止收過頭稅和越權減免稅,防止“吸稅”、“引稅”。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宣傳,積極幫助企業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和加快發展。
(五)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非稅收入屬于財政性資金。全面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確保各項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同級金庫或財政專戶,嚴禁單位截留挪用或私設小金庫。深化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按照綜合預算、零基預算和部門均等化要求,統籌安排預算內外資金,實行一個部門一本預算,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和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做到應保盡保,不得留有缺口。積極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合理分配國有資本收益,促進國有資本合理配置。
這次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對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市縣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貫徹落實調整后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深化財政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努力增收節支,提高依法理財、科學理財水平,確保調整后財政管理體制順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