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
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問題的通知
蘇價服〔2008〕330號 2008年10月8日
各省轄市物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閑置費征收范圍。對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閑置土地征收土地閑置費。閑置土地認定標準為:1.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等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滿1年以上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2.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動工建設日期的,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滿1年以上未動工開發建設的;3. 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以上的土地。
二、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統一按劃撥或出讓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其中,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取得土地發生的成本(扣除稅收)為劃撥土地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出讓土地價款。
三、加強執法檢查,嚴格土地閑置費征收工作。各地要加強對土地閑置浪費現象的執法檢查,堅決查處各種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閑置費的行為,嚴格按標準收繳。對逾期繳納土地閑置費的,從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滯納金。
四、省和各地以往下發的文件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以上通知,請即貫徹執行。